北京市发布五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北京生态环境

2天前

案件启示: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利于识别和警示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危害,传递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撑环境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丰台区某项目工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5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工地正在作业,执法人员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工地场界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工地场界噪声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昼间70分贝的限值。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声音与人民群众的息息相关,建筑施工是产生噪声的重点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章专门对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要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将法律法规要求的落实措施外化于施工的各个环节,将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效果内化于日常的管理检验,确保建筑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大兴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1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验室分别有2台Ⅱ类和Ⅲ类射线装置正常使用中,但该单位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射线装置的使用,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处肆万伍仟元罚款。

案件启示: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我国实行的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意味着企业已遵循和达到一系列辐射防护的要求和安全标准,相关制度的执行能够指导企业消除辐射隐患,正确开展辐射实践活动,减少因操作不当等导致辐射安全问题。作为辐射实践活动主体,要充分认识到《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日常工作中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的行动指南,及时申领,认真执行。

三、大兴区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9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活动,维修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并设置有1个危废贮存设施。检查发现该单位虽按规范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但在日常管理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4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建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利于识别和警示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危害,传递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撑环境应急处置。相关单位不仅要关注危险废物处置,更要织密管理网络,筑牢防护墙,让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处置。

四、海淀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4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11月取得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批复,建设了实验室,2024年4月,已按环评文件批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式投入运营,但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被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并完成了验收,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及其效果、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查验和监测的工作。部分单位重视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忽视竣工后验收,这种“顾头不顾尾”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只有前期通过审批,后续验收合格,才能保证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效果达标。因此,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措施取得实效。

五、房山区某口腔医院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6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行双随机任务,对某口腔医院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2024年3月正式投入运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该单位属于登记表项目,但该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5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目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既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减轻了项目单位的负担,但建设单位更需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编辑:李丹

案件启示: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利于识别和警示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危害,传递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撑环境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丰台区某项目工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5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工地正在作业,执法人员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工地场界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工地场界噪声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昼间70分贝的限值。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声音与人民群众的息息相关,建筑施工是产生噪声的重点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章专门对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要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将法律法规要求的落实措施外化于施工的各个环节,将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效果内化于日常的管理检验,确保建筑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大兴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1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验室分别有2台Ⅱ类和Ⅲ类射线装置正常使用中,但该单位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射线装置的使用,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处肆万伍仟元罚款。

案件启示: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我国实行的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意味着企业已遵循和达到一系列辐射防护的要求和安全标准,相关制度的执行能够指导企业消除辐射隐患,正确开展辐射实践活动,减少因操作不当等导致辐射安全问题。作为辐射实践活动主体,要充分认识到《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日常工作中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的行动指南,及时申领,认真执行。

三、大兴区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9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活动,维修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并设置有1个危废贮存设施。检查发现该单位虽按规范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但在日常管理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4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建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利于识别和警示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危害,传递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撑环境应急处置。相关单位不仅要关注危险废物处置,更要织密管理网络,筑牢防护墙,让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处置。

四、海淀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4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11月取得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批复,建设了实验室,2024年4月,已按环评文件批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式投入运营,但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被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并完成了验收,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及其效果、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查验和监测的工作。部分单位重视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忽视竣工后验收,这种“顾头不顾尾”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只有前期通过审批,后续验收合格,才能保证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效果达标。因此,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措施取得实效。

五、房山区某口腔医院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6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行双随机任务,对某口腔医院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2024年3月正式投入运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该单位属于登记表项目,但该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5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目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既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减轻了项目单位的负担,但建设单位更需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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