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1月7日杉杉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股份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驹、副总经理李凤凤、董事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亿元。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024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时,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1,320,394.52元,需要对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正后,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756,122.99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11.25%。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化繁)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给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年1月,公司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关联方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2023年6月28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回预付款4.5亿元和0.7亿元。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针对前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年1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1月25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预计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其后,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2024年4月1日,相关预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处罚决定如下:予以通报批评 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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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月7日杉杉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股份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驹、副总经理李凤凤、董事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亿元。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024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时,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1,320,394.52元,需要对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正后,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756,122.99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11.25%。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化繁)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给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年1月,公司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关联方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2023年6月28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回预付款4.5亿元和0.7亿元。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针对前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年1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1月25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预计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其后,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2024年4月1日,相关预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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