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牵头13省国采第三四五批接续,48个品种,限量、不限量拟中选采购量天差地别!(附分析、名单)

医药云端工作室

5天前

云端按语:广州牵头13省国采接续采购,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拟中选企业数量根据报名情况为1-8家,报低价者不限量,可以获得本企业报量的100%+增量+待分配量,但高价者只能获得本企业60%的量,本企业剩余量将被分配出去。
欢迎12月7日-8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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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子非鱼

云端按语:广州牵头13省国采接续采购,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拟中选企业数量根据报名情况为1-8家,报低价者不限量,可以获得本企业报量的100%+增量+待分配量,但高价者只能获得本企业60%的量,本企业剩余量将被分配出去。医疗机构有较大选择权。

此外,非中选品种(含符合条件但未报名企业)纳入自主采购(广东医院限制5%的采购金额)或备案、重点监控规则。

视频讲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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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牵头13省国采接续:限量、不限量、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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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广州GPO平台发出关于征求《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显示,广东将组织过程第三四五批国采接续采购工作,广州GPO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2日18:00。
此次接续采购由广州GPO组织实施联盟采购,联盟范围有13个省份,包括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以联盟省(区)公布为准。
此次接续采购是国采第三四批品种,共48个品种,要求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过评的新三新四类批文品种,列为同一个竞争单元
中选品种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报价的低值取值:
1组:本企业原国采中选价或国采到期后省级最低中选价
2组:本企业同药品2024年4月30日前最低省级挂网价
3组:本企业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13省(其中广东含3大平台)范围内生实际配送的最低实际采购价格的低值。
拟中选产品及增量资格确定
(一)获得拟中选的企业数量确定规则
最少1家,最多8家,如下:
(二)拟中选企业的确定规则
1.企业申报品规报价P 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的两者低值的,纳入拟中选企业范围。
2. 按照上述(一)的拟中选企业数量要求,以拟中选企业P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顺位排序依次确定拟中选不限量企业其余拟中选企业为拟中选限量企业。
3.若企业申报品规报价 P 的“单位可比价”≤0.1000 元,该企业确定为拟中选不限量企业,且不参与本项第 2 点中确定拟中选不限量企业的排序
4.拟中选不限量企业获得联盟省(区)本企业首年采购期100%的预采购量同时获得增量资格以及待分配量的分配资格;拟中选限量企业可获得联盟省(区)本企业首年采购期60%的预采购量,该部分量由医疗机构最终确认,剩余预采购量额归入待分配量,并且不具备待分配量的分配资格。
5.若同品种同组不同企业的末位 “单位可比价”相同,则按本部分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拟中选不限量资格。
6.拟中选不限量企业对应产品为拟中选不限量产品;拟中选限量企业对应产品为拟中选限量产品
确定待分配量与协议采购量
待分配量=中选限量企业联盟首年采购期40%+未中选产品+其他情况的首年预采购总量
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确认的中选产品首年预采购量+待分配量
医疗机构确认采购量方式如下:
(1)联盟省(区)医疗机构需选择是否采购中选限量产品,若确认选择获得中选限量资格的原报量产品,医疗机构需在国家招采子系统(广东)进行确认,该部分采购量为首年预采购量的 60%。对于该中选限量产品剩余的首年预采购量,医疗机构需新增中选不限量产品对其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完毕并最终确认协议采购量。
(2)若联盟省(区)医疗机构确认不选择获得中选限量资格的原报量产品,医疗机构需在国家招采子系统(广东)重新选择采购中选不限量产品,并同步确定中选不限量产品的协议采购量。
(3)若联盟省(区)医疗机构原报量产品未中选,医疗机构需在国家招采子系统(广东)重新选择采购中选产品,并按上述第(1)(2)点分配首年采购期预采购量。

非中选产品挂网要求:广东自主采购(金额不得超5%)、其他省份按备案或监控产品规定执行

属于本次集采清单范围的药品,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产品的,广东医疗机构按自主采购(注:也就是不超过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的5%),其他联盟省(区)按各省(区)的备案或监控产品等规定执行。

非中选产品挂网要求如下:

1.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同规格的非中选产品其存在差比关系的价格按就低差比

2.采购年度内,非中选药品挂网价不高于同品种中选不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 1.5 倍或中选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在活跃区挂网供应;高于同品种中选不限量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1.5 倍和中选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在黄色警示区挂网供应高于同品种中选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3 倍的在红色警示区挂网供应。

3.非过评药品的挂网价格须低于过评中选药品的最低中选价格

4.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过评药品数量超过 3 家(含)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再选用非过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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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按语:广州牵头13省国采接续采购,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拟中选企业数量根据报名情况为1-8家,报低价者不限量,可以获得本企业报量的100%+增量+待分配量,但高价者只能获得本企业60%的量,本企业剩余量将被分配出去。医疗机构有较大选择权。

此外,非中选品种(含符合条件但未报名企业)纳入自主采购(广东医院限制5%的采购金额)或备案、重点监控规则。

视频讲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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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牵头13省国采接续:限量、不限量、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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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广州GPO平台发出关于征求《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显示,广东将组织过程第三四五批国采接续采购工作,广州GPO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2日18:00。
此次接续采购由广州GPO组织实施联盟采购,联盟范围有13个省份,包括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以联盟省(区)公布为准。
此次接续采购是国采第三四批品种,共48个品种,要求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过评的新三新四类批文品种,列为同一个竞争单元
中选品种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报价的低值取值:
1组:本企业原国采中选价或国采到期后省级最低中选价
2组:本企业同药品2024年4月30日前最低省级挂网价
3组:本企业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13省(其中广东含3大平台)范围内生实际配送的最低实际采购价格的低值。
拟中选产品及增量资格确定
(一)获得拟中选的企业数量确定规则
最少1家,最多8家,如下:
(二)拟中选企业的确定规则
1.企业申报品规报价P 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的两者低值的,纳入拟中选企业范围。
2. 按照上述(一)的拟中选企业数量要求,以拟中选企业P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顺位排序依次确定拟中选不限量企业其余拟中选企业为拟中选限量企业。
3.若企业申报品规报价 P 的“单位可比价”≤0.1000 元,该企业确定为拟中选不限量企业,且不参与本项第 2 点中确定拟中选不限量企业的排序
4.拟中选不限量企业获得联盟省(区)本企业首年采购期100%的预采购量同时获得增量资格以及待分配量的分配资格;拟中选限量企业可获得联盟省(区)本企业首年采购期60%的预采购量,该部分量由医疗机构最终确认,剩余预采购量额归入待分配量,并且不具备待分配量的分配资格。
5.若同品种同组不同企业的末位 “单位可比价”相同,则按本部分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拟中选不限量资格。
6.拟中选不限量企业对应产品为拟中选不限量产品;拟中选限量企业对应产品为拟中选限量产品
确定待分配量与协议采购量
待分配量=中选限量企业联盟首年采购期40%+未中选产品+其他情况的首年预采购总量
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确认的中选产品首年预采购量+待分配量
医疗机构确认采购量方式如下:
(1)联盟省(区)医疗机构需选择是否采购中选限量产品,若确认选择获得中选限量资格的原报量产品,医疗机构需在国家招采子系统(广东)进行确认,该部分采购量为首年预采购量的 60%。对于该中选限量产品剩余的首年预采购量,医疗机构需新增中选不限量产品对其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完毕并最终确认协议采购量。
(2)若联盟省(区)医疗机构确认不选择获得中选限量资格的原报量产品,医疗机构需在国家招采子系统(广东)重新选择采购中选不限量产品,并同步确定中选不限量产品的协议采购量。
(3)若联盟省(区)医疗机构原报量产品未中选,医疗机构需在国家招采子系统(广东)重新选择采购中选产品,并按上述第(1)(2)点分配首年采购期预采购量。

非中选产品挂网要求:广东自主采购(金额不得超5%)、其他省份按备案或监控产品规定执行

属于本次集采清单范围的药品,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产品的,广东医疗机构按自主采购(注:也就是不超过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的5%),其他联盟省(区)按各省(区)的备案或监控产品等规定执行。

非中选产品挂网要求如下:

1.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同规格的非中选产品其存在差比关系的价格按就低差比

2.采购年度内,非中选药品挂网价不高于同品种中选不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 1.5 倍或中选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在活跃区挂网供应;高于同品种中选不限量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1.5 倍和中选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在黄色警示区挂网供应高于同品种中选限量产品最高中选价格3 倍的在红色警示区挂网供应。

3.非过评药品的挂网价格须低于过评中选药品的最低中选价格

4.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过评药品数量超过 3 家(含)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再选用非过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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