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渠道,吸引更多优质外资,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优质外资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同时,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出台或修订,也为相关监管制度的调整提供了依据。因此,六部门联合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早在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一是拓宽投资者范围至外国自然人:在以往的规定中,只有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而外国自然人则被排除在外。然而,随着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这一限制得到了放宽。新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明确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到了外国投资者的范畴之中,赋予了他们投资上市公司的权利。这一变化意味着,外国自然人现在也可以参与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中来,进一步丰富了投资者的类型和来源。
二是调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门槛:以往,根据原《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若想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5亿美元。这一标准对于许多有意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无疑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然而,在修订后的《办法》中,我们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进行了更为灵活的调整。对于那些不寻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我们适当降低了其资产门槛。具体而言,只要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即可满足投资要求。而对于那些希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我们依然维持了原有的高标准,即其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5亿美元。
这样的调整旨在吸引更多类型的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同时也确保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在原《办法》中,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方式仅限于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但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以及当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一项新的投资方式,即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来进行战略投资。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在原有的规定中,以定向增发和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战略投资时,并未明确允许使用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而根据之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跨境换股并购境内企业时,用作支付手段的股权必须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然而,在此次修订中,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采用更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如现金、股权等)进行战略投资,同时也为了方便国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方式收购海外资产,我们决定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具体来说,对于通过定向发行和要约收购进行的战略投资,现在允许使用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五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同时,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提高了资本的流动性。
风险防范与市场秩序
尽管放宽了多项要求,修订后的《办法》仍然强调了战略投资的中长期属性,要求外国投资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炒作,不得妨碍公平竞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办法》在强化监管与防范风险方面,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旨在确保外资投资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新的《办法》致力于构建一个由市场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助于实现对外资投资上市公司的全面、有效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加强制度衔接
与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为了确保国家安全不受侵害,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时,如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外资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确保外资投资不会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和战略安全。
与反垄断审查规则的衔接:为了防止外资投资形成市场垄断,新的《办法》还规定,如果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外资投资对本土企业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为了确保外资投资的合规性,新的《办法》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后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此外,中介机构还需要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以防止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
四、规定投资者信息披露与合规承诺
新的《办法》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如果违反规定,投资者将自愿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合规意识,确保外资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
除各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新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渠道,吸引更多优质外资,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优质外资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同时,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出台或修订,也为相关监管制度的调整提供了依据。因此,六部门联合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早在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一是拓宽投资者范围至外国自然人:在以往的规定中,只有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而外国自然人则被排除在外。然而,随着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这一限制得到了放宽。新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明确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到了外国投资者的范畴之中,赋予了他们投资上市公司的权利。这一变化意味着,外国自然人现在也可以参与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中来,进一步丰富了投资者的类型和来源。
二是调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门槛:以往,根据原《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若想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5亿美元。这一标准对于许多有意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无疑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然而,在修订后的《办法》中,我们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进行了更为灵活的调整。对于那些不寻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我们适当降低了其资产门槛。具体而言,只要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即可满足投资要求。而对于那些希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我们依然维持了原有的高标准,即其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需不低于5亿美元。
这样的调整旨在吸引更多类型的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同时也确保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在原《办法》中,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方式仅限于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但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以及当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一项新的投资方式,即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来进行战略投资。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在原有的规定中,以定向增发和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战略投资时,并未明确允许使用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而根据之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跨境换股并购境内企业时,用作支付手段的股权必须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然而,在此次修订中,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采用更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如现金、股权等)进行战略投资,同时也为了方便国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方式收购海外资产,我们决定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具体来说,对于通过定向发行和要约收购进行的战略投资,现在允许使用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五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同时,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提高了资本的流动性。
风险防范与市场秩序
尽管放宽了多项要求,修订后的《办法》仍然强调了战略投资的中长期属性,要求外国投资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炒作,不得妨碍公平竞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办法》在强化监管与防范风险方面,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旨在确保外资投资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新的《办法》致力于构建一个由市场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助于实现对外资投资上市公司的全面、有效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加强制度衔接
与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为了确保国家安全不受侵害,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时,如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外资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确保外资投资不会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和战略安全。
与反垄断审查规则的衔接:为了防止外资投资形成市场垄断,新的《办法》还规定,如果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外资投资对本土企业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为了确保外资投资的合规性,新的《办法》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后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此外,中介机构还需要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以防止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
四、规定投资者信息披露与合规承诺
新的《办法》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如果违反规定,投资者将自愿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合规意识,确保外资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
除各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新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