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信中心,辟谣!

中国基金报

3周前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

【导读】央行征信中心发布声明:“征信恢复新规”系不实言论,谨防上当受骗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征信恢复”有新规?最新声明来了!
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声明称,发现有不法中介为达营销目的,散播所谓“2024年征信恢复新规”不实言论,以此诱导社会公众。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郑重声明:
一、目前并未有新规定发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
二、针对网上不实信息或言论,请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避免造成损失。若有疑问,可拨打征信中心唯一客服电话400-810-8866进行咨询。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记者注意到,近期部分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2024年征信新规”的相关内容,传播内容主要涉及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缩短、逾期记录更新周期缩短、设立信用修复申请平台、引入信用咨询服务等内容。
而从传播账号的主体来看,除部分为财经博主、个人知识分享外,主要为房产中介、财税代理中介、贷款平台等,还有部分账号名称中带有“债务协商”“征信修复”“融资金服”等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提及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规章,为征信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消息称,拟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相关内容与此次征信中心声明中所指的“2024年征信恢复新规”并无关系。
今年6月,征信中心曾发布相关宣传材料,揭示“征信修复”的骗局。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以所谓“征信修复、洗白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征信中心表示,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对于“有偿代理征信投诉”“花钱洗白征信”等“征信修复”骗局,要做到勿轻信、勿传播,尤其要拒绝参与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在此之前,征信中心还曾通报过相关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法:有诈骗分子以“消除网贷查询记录”为名,诱导社会公众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个人征信异议申请,并以消除网贷查询记录为诱饵骗取公众钱财,实施诈骗活动。征信中心声明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个人异议申请服务,该项服务不向信息主体和其他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提供所谓“征信修复”并借此敛财的均为诈骗行为。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

【导读】央行征信中心发布声明:“征信恢复新规”系不实言论,谨防上当受骗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征信恢复”有新规?最新声明来了!
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声明称,发现有不法中介为达营销目的,散播所谓“2024年征信恢复新规”不实言论,以此诱导社会公众。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郑重声明:
一、目前并未有新规定发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
二、针对网上不实信息或言论,请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避免造成损失。若有疑问,可拨打征信中心唯一客服电话400-810-8866进行咨询。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记者注意到,近期部分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2024年征信新规”的相关内容,传播内容主要涉及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缩短、逾期记录更新周期缩短、设立信用修复申请平台、引入信用咨询服务等内容。
而从传播账号的主体来看,除部分为财经博主、个人知识分享外,主要为房产中介、财税代理中介、贷款平台等,还有部分账号名称中带有“债务协商”“征信修复”“融资金服”等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提及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规章,为征信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消息称,拟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相关内容与此次征信中心声明中所指的“2024年征信恢复新规”并无关系。
今年6月,征信中心曾发布相关宣传材料,揭示“征信修复”的骗局。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以所谓“征信修复、洗白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征信中心表示,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对于“有偿代理征信投诉”“花钱洗白征信”等“征信修复”骗局,要做到勿轻信、勿传播,尤其要拒绝参与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在此之前,征信中心还曾通报过相关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法:有诈骗分子以“消除网贷查询记录”为名,诱导社会公众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个人征信异议申请,并以消除网贷查询记录为诱饵骗取公众钱财,实施诈骗活动。征信中心声明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个人异议申请服务,该项服务不向信息主体和其他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提供所谓“征信修复”并借此敛财的均为诈骗行为。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