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称,经查明,2023年1月4日、1月16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杉锂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于2019年2月28日与公司股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期货)-陕国投·聚宝盆6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邵佐等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信托份额转让给上海钢石,转让款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相关信托份额涉及公司当时总股本的9.51%。同时,各方签署了《信托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邵佐等代上海钢石持有信托收益权。此后,各方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延长付款期限并分笔支付。根据公告,经公司向相关信托自然人确认后,由于上海钢石长时间未支付信托转让款,原来签署的协议不再具有效力。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及后续进展事项,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向公司告知,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交所表示,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等权益变动相关事项,邵佐作为相关协议的签订方,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上海钢石、邵佐未提出异议;融达期货提出,已深刻认识相关错误,相关事项系邵佐个人行为,其事先不知情。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公司股东,其在公司的表决权由其最终受益人行使,相关受益人签订的信托份额转让协议涉及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变化。融达期货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其所管理的信托计划的收益权及表决权归属情况变化,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相关方2019年签署《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后,长达近四年均未披露相关事项,融达期货在此期间始终未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措施核实相关情况,其所称为个人行为、不知情等理由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邵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前10月2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永杉锂业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因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永杉锂业9.84%股份违规,上交所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53,516,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交所称,杉杉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永杉锂业10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并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上海钢石拟将持有的5351.64万股永杉锂业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转让金额如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永杉锂业,以支持永杉锂业的发展运作。上海钢石在完成整改前,放弃其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票对应的投票权。
审读:吴席平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称,经查明,2023年1月4日、1月16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杉锂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于2019年2月28日与公司股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期货)-陕国投·聚宝盆6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邵佐等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信托份额转让给上海钢石,转让款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相关信托份额涉及公司当时总股本的9.51%。同时,各方签署了《信托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邵佐等代上海钢石持有信托收益权。此后,各方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延长付款期限并分笔支付。根据公告,经公司向相关信托自然人确认后,由于上海钢石长时间未支付信托转让款,原来签署的协议不再具有效力。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及后续进展事项,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向公司告知,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交所表示,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等权益变动相关事项,邵佐作为相关协议的签订方,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上海钢石、邵佐未提出异议;融达期货提出,已深刻认识相关错误,相关事项系邵佐个人行为,其事先不知情。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公司股东,其在公司的表决权由其最终受益人行使,相关受益人签订的信托份额转让协议涉及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变化。融达期货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其所管理的信托计划的收益权及表决权归属情况变化,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相关方2019年签署《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后,长达近四年均未披露相关事项,融达期货在此期间始终未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措施核实相关情况,其所称为个人行为、不知情等理由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邵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前10月2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永杉锂业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因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永杉锂业9.84%股份违规,上交所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53,516,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交所称,杉杉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永杉锂业10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并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上海钢石拟将持有的5351.64万股永杉锂业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转让金额如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永杉锂业,以支持永杉锂业的发展运作。上海钢石在完成整改前,放弃其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票对应的投票权。
审读:吴席平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