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据北京破产法庭公众号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4年10月18日决定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桑德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据悉,本次招募和遴选的目的在于为桑德集团引入重整投资人,推动桑德集团的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同时整体化解桑德集团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问题,拟由重整投资人提供在资金、管理、产业等方面的支持,有效整合环境保护和新能源的产业资源,优化桑德集团资产负债结构,维护债权人、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桑德集团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
此次招募,意向产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意向产业投资人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最近三年或设立以来(如设立至今不足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 意向产业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实现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3.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本次重整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投资能力,具备充足、合法的自有资金,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4. 本次招募和遴选不限制意向产业投资人的行业分类,但意向产业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拥有与桑德集团的主营业务或未来规划业务相匹配、协同的经验、技术的,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的,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5. 原则上重整后企业总部及主要纳税地仍在北京。
6. 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在桑德集团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共益债投资)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7.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应明确牵头投资人,并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及职责等情况。联合体成员均应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牵头投资人应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牵头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退出本次招募和遴选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和遴选。各联合体成员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承诺,发生联合体成员退出的情况时,其他联合体成员将按照投资份额的相对比例或内部协商一致的比例承接退出成员的投资份额。
8. 意向产业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是否有意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桑德集团控制权。联合体报名的,牵头投资人需明确其是否有意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桑德集团控制权,明确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
9. 临时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对意向财务投资人也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如意向财务投资人应当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财务投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确定。
桑德集团成立于2000年4月18日,原名为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是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目前持有25家项目公司股权。此外,该公司也是中国领先的一站式综合供水及污水处理解决方案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决定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桑德工程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9月13日,北京破产法庭公布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编辑:李丹
10月25日,据北京破产法庭公众号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4年10月18日决定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桑德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据悉,本次招募和遴选的目的在于为桑德集团引入重整投资人,推动桑德集团的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同时整体化解桑德集团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问题,拟由重整投资人提供在资金、管理、产业等方面的支持,有效整合环境保护和新能源的产业资源,优化桑德集团资产负债结构,维护债权人、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桑德集团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
此次招募,意向产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意向产业投资人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最近三年或设立以来(如设立至今不足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 意向产业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实现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3.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本次重整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投资能力,具备充足、合法的自有资金,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4. 本次招募和遴选不限制意向产业投资人的行业分类,但意向产业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拥有与桑德集团的主营业务或未来规划业务相匹配、协同的经验、技术的,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的,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5. 原则上重整后企业总部及主要纳税地仍在北京。
6. 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在桑德集团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共益债投资)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7.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产业投资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应明确牵头投资人,并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及职责等情况。联合体成员均应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牵头投资人应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牵头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退出本次招募和遴选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和遴选。各联合体成员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承诺,发生联合体成员退出的情况时,其他联合体成员将按照投资份额的相对比例或内部协商一致的比例承接退出成员的投资份额。
8. 意向产业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是否有意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桑德集团控制权。联合体报名的,牵头投资人需明确其是否有意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桑德集团控制权,明确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
9. 临时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对意向财务投资人也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如意向财务投资人应当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财务投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确定。
桑德集团成立于2000年4月18日,原名为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是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目前持有25家项目公司股权。此外,该公司也是中国领先的一站式综合供水及污水处理解决方案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决定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桑德工程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9月13日,北京破产法庭公布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