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周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范》学习宣贯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规范》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宣讲培训、专题讲座、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规范》的规定要求和主要内容。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规范》培训方案,强化对矿山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关工种的教育培训,确保掌握普查工作范围、流程、方法和技术手段。要对标对表《规范》查找自身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明确普查工作的改进方向,确保《规范》落实落地。
二、进一步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根据《规范》内容,健全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机构,配齐管理技术人员,坚持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2024年底前,矿山企业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进行查漏补缺,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要督促矿山企业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管理运用,按照《规范》要求,以报告、图纸、报表、台账等形式综合体现普查成果,并引导督促矿山企业数字化管理普查成果的图档数据。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分析矿山存在的灾害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实施源头治理。要推动矿山企业根据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合理调整矿山灾害等级,该“戴帽”的必须“戴帽”。
三、加强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研判分析,确保普查成果完整可靠。要加强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对于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普查结果缺乏应有实际工程量支撑、普查内容不全、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要责令推倒重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纳入监察执法内容,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实不细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故意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要追究矿山企业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责任。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范》学习宣贯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规范》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宣讲培训、专题讲座、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规范》的规定要求和主要内容。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规范》培训方案,强化对矿山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关工种的教育培训,确保掌握普查工作范围、流程、方法和技术手段。要对标对表《规范》查找自身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明确普查工作的改进方向,确保《规范》落实落地。
二、进一步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根据《规范》内容,健全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机构,配齐管理技术人员,坚持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2024年底前,矿山企业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进行查漏补缺,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要督促矿山企业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管理运用,按照《规范》要求,以报告、图纸、报表、台账等形式综合体现普查成果,并引导督促矿山企业数字化管理普查成果的图档数据。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分析矿山存在的灾害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实施源头治理。要推动矿山企业根据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合理调整矿山灾害等级,该“戴帽”的必须“戴帽”。
三、加强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研判分析,确保普查成果完整可靠。要加强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对于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普查结果缺乏应有实际工程量支撑、普查内容不全、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要责令推倒重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纳入监察执法内容,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实不细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故意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要追究矿山企业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责任。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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