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泽达易盛IPO案,证监会与东兴证券、天健所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交纳惩戒承诺金近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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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

来源:梧桐树下V(ID:wutongshuxiabwt)

作者:梧桐晓编

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证监会对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证监会对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在泽达易盛IPO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分别向证监会交纳惩戒性承诺金1.05亿元、0.926113亿余元。东兴证券、天健所应当按照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东兴证券有关责任人胡晓莉、陶晨亮,天健所有关责任人施其林、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 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

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东兴证券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105,000,000.00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 进行自查整改

东兴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胡晓莉、陶晨亮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2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 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

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92,611,320.80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 进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施其林、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25日

2020年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证券代码688555。因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两项违法行为,证监会于2023年4月18日公布处罚决定书: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IPO募集资金的20%)。对时任实控人、董事长林应,时任董事副总、财务总监、董秘应岚,时任财务行政中心主管、行政部副总监、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合计罚款5650万元。泽达易盛股票于2023年7月7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而东兴证券是泽达易盛IPO保荐机构,胡晓莉、陶晨亮为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天健所为泽达易盛IPO审计机构及后续年报审计机构,施其林、沈筱敏为签字会计师。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一大作用为提高执法效率。证监会对另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紫晶存储IPO违法案的中介机构也适用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于2024年8月30日终止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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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

来源:梧桐树下V(ID:wutongshuxiabwt)

作者:梧桐晓编

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证监会对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证监会对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在泽达易盛IPO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分别向证监会交纳惩戒性承诺金1.05亿元、0.926113亿余元。东兴证券、天健所应当按照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东兴证券有关责任人胡晓莉、陶晨亮,天健所有关责任人施其林、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 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

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东兴证券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105,000,000.00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 进行自查整改

东兴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胡晓莉、陶晨亮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2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 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

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92,611,320.80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 进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施其林、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25日

2020年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证券代码688555。因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两项违法行为,证监会于2023年4月18日公布处罚决定书: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IPO募集资金的20%)。对时任实控人、董事长林应,时任董事副总、财务总监、董秘应岚,时任财务行政中心主管、行政部副总监、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合计罚款5650万元。泽达易盛股票于2023年7月7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而东兴证券是泽达易盛IPO保荐机构,胡晓莉、陶晨亮为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天健所为泽达易盛IPO审计机构及后续年报审计机构,施其林、沈筱敏为签字会计师。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一大作用为提高执法效率。证监会对另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紫晶存储IPO违法案的中介机构也适用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于2024年8月30日终止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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