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玉米种子侵权 新疆一公司被判赔197万元!

市场资讯

1周前

2021年8月,河北某种业公司发现新疆某公司以“W68”为父本生产、繁殖大量商品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达833亩之多。

来源:饲料行业信息网

新疆某公司未经授权允许,擅自生产、销售河北某种业公司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优良杂交玉米种子,被以侵害种子品系技术秘密为由告上法庭索赔400万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此案裁判文书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新疆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属实,判赔各项经济损失197万元。

河北某种业公司诉称,“W68”“W67”是公司培育出的两个优良自交系亲本品种,公司以“W68”作父本,以“W67”作母本组合出的“万糯2000”优良杂交玉米种子,于2015年11月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目前,在全国市场上已获得良好的商品声誉和市场信誉,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21年8月,河北某种业公司发现新疆某公司以“W68”为父本生产、繁殖大量商品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达833亩之多。公司现场取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与“W68”极近似或相同。

河北某种业公司认为,“W68”亲本种子是优良品质遗传信息的载体,公司从未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更未对外公开。新疆某公司在明知河北某种业公司对“W68”享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了“W68”玉米自交系亲本种子,连续两年恶意大规模培植,严重侵害了河北该种业公司“W68”种子品系的技术秘密。

2023年2月6日,双方交涉无果后,河北某种业公司将新疆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告到了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系玉米杂交种,其父本“W68”及母本“W67”作为“万糯2000”的亲本,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并非玉米育种领域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故“W68”玉米品种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2023年7月2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疆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父本“W68”技术秘密的行为,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河北某种业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较少,新疆某公司也坚持认为不存在故意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家公司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公证测量的新疆某公司883亩侵权面积,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被诉侵权种植面积较大等实际情况,赔偿金额酌定利润的40%计算。202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疆某公司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97万元。

(转自:饲料行业信息网)

2021年8月,河北某种业公司发现新疆某公司以“W68”为父本生产、繁殖大量商品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达833亩之多。

来源:饲料行业信息网

新疆某公司未经授权允许,擅自生产、销售河北某种业公司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优良杂交玉米种子,被以侵害种子品系技术秘密为由告上法庭索赔400万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此案裁判文书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新疆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属实,判赔各项经济损失197万元。

河北某种业公司诉称,“W68”“W67”是公司培育出的两个优良自交系亲本品种,公司以“W68”作父本,以“W67”作母本组合出的“万糯2000”优良杂交玉米种子,于2015年11月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目前,在全国市场上已获得良好的商品声誉和市场信誉,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21年8月,河北某种业公司发现新疆某公司以“W68”为父本生产、繁殖大量商品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达833亩之多。公司现场取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与“W68”极近似或相同。

河北某种业公司认为,“W68”亲本种子是优良品质遗传信息的载体,公司从未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更未对外公开。新疆某公司在明知河北某种业公司对“W68”享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了“W68”玉米自交系亲本种子,连续两年恶意大规模培植,严重侵害了河北该种业公司“W68”种子品系的技术秘密。

2023年2月6日,双方交涉无果后,河北某种业公司将新疆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告到了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系玉米杂交种,其父本“W68”及母本“W67”作为“万糯2000”的亲本,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并非玉米育种领域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故“W68”玉米品种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2023年7月2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疆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父本“W68”技术秘密的行为,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河北某种业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较少,新疆某公司也坚持认为不存在故意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家公司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公证测量的新疆某公司883亩侵权面积,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被诉侵权种植面积较大等实际情况,赔偿金额酌定利润的40%计算。202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疆某公司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97万元。

(转自:饲料行业信息网)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