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可替代集采”即将来袭!哪些品种会被纳入(附1-9批可替代范围)
医药云端工作室
2周前
根据今年国家医保局“集采扩面”8号文的规划,河南除了牵头国采接续联盟外,还将进行国采可替代药品和临床用量大的品种集采,此外,还有冠脉切割球囊等联盟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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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点苍鹤
近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出函件,邀请相关省市医保局参加药品集采联盟。根据今年国家医保局“集采扩面”8号文的规划,河南除了牵头国采接续联盟外,还将进行国采可替代药品和临床用量大的品种集采,此外,还有冠脉切割球囊等联盟采购。
而此次发函邀请各省参与的集采联盟项目,正是国采可替代药品及用量大、金额高的药品。
该函件显示,集采将以综合评审方式开展
。
目前,8号文规划的集采项目,国采第十批、湖北牵头第三批中成药处于报量阶段,尚未确定最终集采目录(通用名、剂型、规格);三明联盟呼吸及抗肿瘤用药集采(或延伸至“六病共管”用药集采),已经进行信息申报(21个药品、4个耗材)。各省及联盟国采接续陆续开展。
从进度看,进展似乎并不如业界预期,毕竟现在已经进入十月下旬,上述项目仅仅开了一个头,甚至连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都未公布。
而另一个业界高度关注的集采项目----河南牵头的国采可替代药品集采,从函件看,也仅仅开始在组织层面邀请各省参与组建联盟。
业界目前关心3件事:1、什么品种纳入国采可替代集采?2、什么采购规则(中选、采购量分配方式等);3、哪些省份参与?
哪些品种会被纳入可替代集采?目前还没有消息透露,但分析的思路应该首先聚焦于国家及河南省医保局发布的可替代目录。
第1-9批国采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中,完全可替代品种:
第一批:8个;
第二批:8个;
第三批:17个;
第四批:15个
第五批:30个
第七批:16个
第八批:7个
第九批:2个
排除上述重复的、以及后续也进入集采的,再排除各地销量小的(即便参与联盟,但不一定所有品种各省都采纳)其实能够在此范围被纳入“可替代集采”的品种也就是那么20个左右。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1-9批可替代范围内筛选一下。
上面说的是“完全可替代”,那么,还有“大部分可替代”和“一定程度上可替代”,这两类会不会纳入参考?
“大部分可替代”,一般而言在临床上处方也没太多问题,但显然不是最优的用药方案,这一类其实在临床上也非常常见,某个PPI医院没有,就采用另一个,大差不差。如果此类品种的用量大,金额高,也有可能会被纳入集采。至于“一定程度上可替代”,情况与“大部分可替代”类似,即便考虑纳入集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省纳入。
从采购规则层面分析,
“可替代集采”的目的,就是要“堵漏”,防止集采中选的正牌品种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因此,本着这个目的,规则设定的目标似乎并不鼓励此类品种的采购量及确保完成,国采接续的中选及用药情况或许会被进行横向比较,以平衡某一疾病治疗领域的总体用药。
哪些省份会参与联盟?
目前正处于邀请阶段,最终情况完全未知。但结合省际联盟集采品种纳入的以往经验看,即便某省加入联盟,也未必会将牵头省份公布的集采品种照单全收,也存在根据省情经过筛选,过滤几个品种保留大部分品种的情况存在。
从本质来看,“可替代集采”是一种“反向”措施,是在集采实施了9批次,纳入中选300多个化学药品之后的一次精细化梳理的“堵漏”防控措施。对于有这类品种的企业,现在下是利空还是利好的结论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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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国家医保局“集采扩面”8号文的规划,河南除了牵头国采接续联盟外,还将进行国采可替代药品和临床用量大的品种集采,此外,还有冠脉切割球囊等联盟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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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点苍鹤
近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出函件,邀请相关省市医保局参加药品集采联盟。根据今年国家医保局“集采扩面”8号文的规划,河南除了牵头国采接续联盟外,还将进行国采可替代药品和临床用量大的品种集采,此外,还有冠脉切割球囊等联盟采购。
而此次发函邀请各省参与的集采联盟项目,正是国采可替代药品及用量大、金额高的药品。
该函件显示,集采将以综合评审方式开展
。
目前,8号文规划的集采项目,国采第十批、湖北牵头第三批中成药处于报量阶段,尚未确定最终集采目录(通用名、剂型、规格);三明联盟呼吸及抗肿瘤用药集采(或延伸至“六病共管”用药集采),已经进行信息申报(21个药品、4个耗材)。各省及联盟国采接续陆续开展。
从进度看,进展似乎并不如业界预期,毕竟现在已经进入十月下旬,上述项目仅仅开了一个头,甚至连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都未公布。
而另一个业界高度关注的集采项目----河南牵头的国采可替代药品集采,从函件看,也仅仅开始在组织层面邀请各省参与组建联盟。
业界目前关心3件事:1、什么品种纳入国采可替代集采?2、什么采购规则(中选、采购量分配方式等);3、哪些省份参与?
哪些品种会被纳入可替代集采?目前还没有消息透露,但分析的思路应该首先聚焦于国家及河南省医保局发布的可替代目录。
第1-9批国采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中,完全可替代品种:
第一批:8个;
第二批:8个;
第三批:17个;
第四批:15个
第五批:30个
第七批:16个
第八批:7个
第九批:2个
排除上述重复的、以及后续也进入集采的,再排除各地销量小的(即便参与联盟,但不一定所有品种各省都采纳)其实能够在此范围被纳入“可替代集采”的品种也就是那么20个左右。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1-9批可替代范围内筛选一下。
上面说的是“完全可替代”,那么,还有“大部分可替代”和“一定程度上可替代”,这两类会不会纳入参考?
“大部分可替代”,一般而言在临床上处方也没太多问题,但显然不是最优的用药方案,这一类其实在临床上也非常常见,某个PPI医院没有,就采用另一个,大差不差。如果此类品种的用量大,金额高,也有可能会被纳入集采。至于“一定程度上可替代”,情况与“大部分可替代”类似,即便考虑纳入集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省纳入。
从采购规则层面分析,
“可替代集采”的目的,就是要“堵漏”,防止集采中选的正牌品种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因此,本着这个目的,规则设定的目标似乎并不鼓励此类品种的采购量及确保完成,国采接续的中选及用药情况或许会被进行横向比较,以平衡某一疾病治疗领域的总体用药。
哪些省份会参与联盟?
目前正处于邀请阶段,最终情况完全未知。但结合省际联盟集采品种纳入的以往经验看,即便某省加入联盟,也未必会将牵头省份公布的集采品种照单全收,也存在根据省情经过筛选,过滤几个品种保留大部分品种的情况存在。
从本质来看,“可替代集采”是一种“反向”措施,是在集采实施了9批次,纳入中选300多个化学药品之后的一次精细化梳理的“堵漏”防控措施。对于有这类品种的企业,现在下是利空还是利好的结论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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