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富豪时候到了!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海外投资收益征税,税率或高达20%,财富或将重新分配

来源:理财周刊-财事汇

2周前

彭博社一篇名为“中国将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者收益征税”,引发大家广泛关注。...对于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士,或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也都未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彭博社一篇名为“中国将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者收益征税”,引发大家广泛关注。

彭博引述消息人士透露,中国已开始对国内的超级富豪海外投资收益征税,有关税率或高达20%。

近数个月来,中国主要城市的一些富豪被要求自我评估,或被税务机关召开会议,以评估潜在应付税款,包括过去几年拖欠的款项。消息指,个人投资者将面临高达20%的投资收益税,部分人或因逾期缴付税款而受罚,但最终征税金额可以进行协商。

目前尚未清楚征税涉及的范围有多大,以及会持续多久,但一些被锁定为目标的人,离岸资产至少达1000万美元,部分人则是持有香港或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国早就全球征税

中国从1980年起,推出个人所得税法起,中国对纳税居民就是全球收入都应该申报纳税,包括海外投资的收益。早期也因为各种信息不透明,征管力度不强。

2017年,中国开始实施了CRS,2018年首次开始信息交换,全球税务信息透明进入新时代,海外资产藏无可藏。

2019年中国实施了新个税,增加了避税条款,又为在海外各项复杂的收入避税行为提供了征税的法律依据。

有钱人其实不担心纳税,最担心的海外财富的公开是有可能涉及违规出海的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些热衷于将资产藏匿于海外账户来规避居民国税收的富人来说,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悬在了头上。他们之中,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在海外藏有钱财的境内公务员,以及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等,都会受到影响。

现在全球信息透明化和协作程度也越来越强,海外藏钱逃税越来越困难了。

所以超级富人是不是该“恐慌”了?

年收入10万元以内无需缴纳个税

年收入10万元以内的纳税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原因如下:

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此外还设立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外加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额度。

2023年,我国提高了“一老一小”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分别由原来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此外,像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哪些海外收入应该纳税?

海外公司分红:对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如果当年个人股东有从离岸公司收到分红,法规明确应该申报交税。这属于“中国境外的股息”应该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另外现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对于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离岸壳公司的利润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视同分配并征收20%个税。 

个人在境外转让离岸公司股权

对于有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行为的人士,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转让有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更进一步讲,如果这些BVI公司持有的资产50%以上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直接或间接持有都算,按资产公允价值算),转让BVI公司股权所得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税。

收到境外家族信托的收益

对于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士,或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也都未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而这个反避税的核心取决于“控制与否”。

中国富豪设立信托,往往“控制欲”较强,偏向于为自身保留充分的权利,比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甚至将整个信托设成随时可撤销的,以此保留充分权利。用信托可撤销来“控制信托”,由此换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税的“穿透”,信托下的离岸公司仍被视为富豪的受控外国企业,与纯持有离岸公司一样,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润(或少分配),税局直接调整征税。 

更进一步,目前没有任何信托税务规定,但这应该不是常态,相信不久的将来专门的信托税会到来,要关注。

事实上,之前两会几位代表也提到了家族信托,有两位代表明确提出“信托税制缺失,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在海外领取工薪奖金

对于受雇于海外公司,在海外工作的人士,倘若你依旧属于国内税收居民的范畴,那么你从海外公司获得的酬劳便会纳入“因受雇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这一类别,属于“有境外所得”的情况。因而,你也应该向国内税局进行申报并缴纳个税。不过,你在海外已经缴纳的工资税一般来说是可以抵扣的。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未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发现?

全球信息透明大趋势,税务机关目前已经有很多种途径来获得纳税人海外收入情况, 比如:

1、通过CRS信息交换

截至2023年4月,中国已与106个国家/司法辖区进行CRS信息交换,您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以及通过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每年自动换回中国。

就如彭博社文章引用的德勤中国副主席所说,“6年来中国一直在CRS交换,中国已经拥有大量的CRS数据,税务部门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发现收税机会,与企业税务审计相比,对个人的税务审计的可能性会上升。”

2、通过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中国几乎与所有主要国家/地区和所有避税天堂,都有签署税收协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换”条款)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如有需要,税局可通过协定要求对方配合税务检查或调查,获取想要的税务信息。

事实上,很多跨境追税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专项情报交换达成的。 

3、通过避税天堂的经济实质法案

2019年起,多个离岸避税天堂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包括BVI、开曼、百慕大、根西岛、泽西岛等等。

如设立在这些地方的离岸公司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是个壳,用来收款或存钱的),或该地政府没有监控离岸公司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则天堂会直接将公司信息(包括背后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动交换回中国。

公开信息渠道

比如今年7月,有人称收到的123660税务部门的短信,称发现其境外消费大于个税申报的收入,就是大数据信息。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纳税人的海外资产与收入信息已成为现实。CRS(共同申报准则)、各类情报交换以及大数据公开信息等手段,使得税务信息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对于富人们来说,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应该开始恐慌呢?

相反,他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加强对税务法规的了解,寻求专业的帮助,并提高自身的财务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税务环境的变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财富的可持续发展。

彭博社一篇名为“中国将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者收益征税”,引发大家广泛关注。...对于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士,或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也都未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彭博社一篇名为“中国将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者收益征税”,引发大家广泛关注。

彭博引述消息人士透露,中国已开始对国内的超级富豪海外投资收益征税,有关税率或高达20%。

近数个月来,中国主要城市的一些富豪被要求自我评估,或被税务机关召开会议,以评估潜在应付税款,包括过去几年拖欠的款项。消息指,个人投资者将面临高达20%的投资收益税,部分人或因逾期缴付税款而受罚,但最终征税金额可以进行协商。

目前尚未清楚征税涉及的范围有多大,以及会持续多久,但一些被锁定为目标的人,离岸资产至少达1000万美元,部分人则是持有香港或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国早就全球征税

中国从1980年起,推出个人所得税法起,中国对纳税居民就是全球收入都应该申报纳税,包括海外投资的收益。早期也因为各种信息不透明,征管力度不强。

2017年,中国开始实施了CRS,2018年首次开始信息交换,全球税务信息透明进入新时代,海外资产藏无可藏。

2019年中国实施了新个税,增加了避税条款,又为在海外各项复杂的收入避税行为提供了征税的法律依据。

有钱人其实不担心纳税,最担心的海外财富的公开是有可能涉及违规出海的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些热衷于将资产藏匿于海外账户来规避居民国税收的富人来说,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悬在了头上。他们之中,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在海外藏有钱财的境内公务员,以及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等,都会受到影响。

现在全球信息透明化和协作程度也越来越强,海外藏钱逃税越来越困难了。

所以超级富人是不是该“恐慌”了?

年收入10万元以内无需缴纳个税

年收入10万元以内的纳税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原因如下:

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此外还设立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外加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额度。

2023年,我国提高了“一老一小”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分别由原来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此外,像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哪些海外收入应该纳税?

海外公司分红:对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如果当年个人股东有从离岸公司收到分红,法规明确应该申报交税。这属于“中国境外的股息”应该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另外现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对于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离岸壳公司的利润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视同分配并征收20%个税。 

个人在境外转让离岸公司股权

对于有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行为的人士,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转让有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更进一步讲,如果这些BVI公司持有的资产50%以上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直接或间接持有都算,按资产公允价值算),转让BVI公司股权所得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税。

收到境外家族信托的收益

对于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士,或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也都未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而这个反避税的核心取决于“控制与否”。

中国富豪设立信托,往往“控制欲”较强,偏向于为自身保留充分的权利,比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甚至将整个信托设成随时可撤销的,以此保留充分权利。用信托可撤销来“控制信托”,由此换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税的“穿透”,信托下的离岸公司仍被视为富豪的受控外国企业,与纯持有离岸公司一样,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润(或少分配),税局直接调整征税。 

更进一步,目前没有任何信托税务规定,但这应该不是常态,相信不久的将来专门的信托税会到来,要关注。

事实上,之前两会几位代表也提到了家族信托,有两位代表明确提出“信托税制缺失,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在海外领取工薪奖金

对于受雇于海外公司,在海外工作的人士,倘若你依旧属于国内税收居民的范畴,那么你从海外公司获得的酬劳便会纳入“因受雇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这一类别,属于“有境外所得”的情况。因而,你也应该向国内税局进行申报并缴纳个税。不过,你在海外已经缴纳的工资税一般来说是可以抵扣的。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未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发现?

全球信息透明大趋势,税务机关目前已经有很多种途径来获得纳税人海外收入情况, 比如:

1、通过CRS信息交换

截至2023年4月,中国已与106个国家/司法辖区进行CRS信息交换,您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以及通过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每年自动换回中国。

就如彭博社文章引用的德勤中国副主席所说,“6年来中国一直在CRS交换,中国已经拥有大量的CRS数据,税务部门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发现收税机会,与企业税务审计相比,对个人的税务审计的可能性会上升。”

2、通过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中国几乎与所有主要国家/地区和所有避税天堂,都有签署税收协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换”条款)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如有需要,税局可通过协定要求对方配合税务检查或调查,获取想要的税务信息。

事实上,很多跨境追税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专项情报交换达成的。 

3、通过避税天堂的经济实质法案

2019年起,多个离岸避税天堂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包括BVI、开曼、百慕大、根西岛、泽西岛等等。

如设立在这些地方的离岸公司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是个壳,用来收款或存钱的),或该地政府没有监控离岸公司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则天堂会直接将公司信息(包括背后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动交换回中国。

公开信息渠道

比如今年7月,有人称收到的123660税务部门的短信,称发现其境外消费大于个税申报的收入,就是大数据信息。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纳税人的海外资产与收入信息已成为现实。CRS(共同申报准则)、各类情报交换以及大数据公开信息等手段,使得税务信息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对于富人们来说,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应该开始恐慌呢?

相反,他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加强对税务法规的了解,寻求专业的帮助,并提高自身的财务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税务环境的变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财富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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