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优化调整相邻煤矿矿区范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4周前

(一)相邻煤矿矿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含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矿权的,下同)、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由企业集团协调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且不对抗第三人;。
为进一步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提升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效率,促进安全生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相邻煤矿矿区优化调整的通知》,对优化调整相邻煤矿矿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同时属于以下范围和情形的可以申请矿界优化调整:同一央企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所属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采矿权人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同采矿权无缝相邻的煤矿范围确需调整的;原矿区范围因地质构造、建设压覆、生态退出、安全生产等原因,本矿区采矿权人无法开采或难以开采,而无缝衔接的相邻矿区采矿权人更适宜开采的;涉及矿界调整的采矿权合法有效(不属于引导退出煤矿);被司法查封、冻结的,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调整优化局部矿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相邻煤矿矿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含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矿权的,下同)、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由企业集团协调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且不对抗第三人;矿界调整不涉及空白资源(坐标转换形成的空白区除外);属于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明确国有资产无流失;拟调整范围已形成越界开采事实的,已依法查处到位等。
通知要求,矿界调整后,矿井开采范围与现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开采范围不一致时,严格按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生产;若需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采矿生产活动,不得以调整优化矿区范围之名自行调整矿区范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关于相邻煤矿矿区优化调整的通知
晋自然资函〔2024〕742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
为进一步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提升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效率,促进安全生产,在总结优化调整省属国有煤炭集团所属相邻煤矿矿区范围成功实践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相邻煤矿矿区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矿界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同时属于下列范围和情形的可以申请矿界优化调整:
(一)同一央企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所属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采矿权人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同采矿权无缝相邻的煤矿范围确需调整的;
(二)原矿区范围因地质构造、建设压覆、生态退出、安全生产等原因,本矿区采矿权人无法开采或难以开采,而无缝衔接的相邻矿区采矿权人更适宜开采的;
(三)涉及矿界调整的采矿权合法有效(不属于引导退出煤矿);被司法查封、冻结的,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二、调整优化矿界的基本条件
调整优化局部矿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煤矿矿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含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矿权的,下同)、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由企业集团协调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且不对抗第三人;
(二)矿界调整不涉及空白资源(坐标转换形成的空白区除外);
(三)属于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明确国有资产无流失;
(四)拟调整范围已形成越界开采事实的,已依法查处到位。
三、调整优化矿界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
(一)矿界调整按公布的《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扩大或缩小)的审批登记资料和程序进行。
(二)除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同一母公司相邻矿区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提交矿界调整协议书;
2.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界调整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矿界调整方案中应包括矿界调整后矿井采、掘、机、运、通等各环节开采规划);
3.央企、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需提交集团同意矿界调整方案的意见和中央、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同意矿界调整的批复。
四、相关要求
(一)在采矿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期间,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和相关煤矿采矿权人要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省有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三管三必须”,确保安全生产。
(二)相邻矿区范围扩大/缩小的变更登记手续需同步办理;矿区范围调整变更登记,可先办理两年期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完成相关后续工作,申请办理长期采矿许可证。
(三)矿界调整后,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义务不变,仍然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其他权利义务由调整后的采矿权人承担。
(四)矿界调整后,矿井开采范围与现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开采范围不一致时,严格按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生产;若需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开采。
(五)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采矿生产活动,不得以调整优化矿区范围之名自行调整矿区范围。
(六)如因优化调整产生经济、权属等法律纠纷,由涉及相互调整矿界的企业自行负责。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换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具体申报资料清单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4年9月10日
(主动公开)附件
换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具体申报资料清单
1.矿山企业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矿区范围变更前后对照图
6.相邻采矿权人矿界调整协议书(仅限于非同一采矿权人提供)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界调整方案
8.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同时提交县、市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同意矿界调整方案的意见
9.企业集团同意矿界调整方案的意见及中央、省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矿界调整的批复(仅限于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提供)
10.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相邻煤矿矿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含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矿权的,下同)、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由企业集团协调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且不对抗第三人;。
为进一步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提升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效率,促进安全生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相邻煤矿矿区优化调整的通知》,对优化调整相邻煤矿矿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同时属于以下范围和情形的可以申请矿界优化调整:同一央企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所属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采矿权人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同采矿权无缝相邻的煤矿范围确需调整的;原矿区范围因地质构造、建设压覆、生态退出、安全生产等原因,本矿区采矿权人无法开采或难以开采,而无缝衔接的相邻矿区采矿权人更适宜开采的;涉及矿界调整的采矿权合法有效(不属于引导退出煤矿);被司法查封、冻结的,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调整优化局部矿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相邻煤矿矿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含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矿权的,下同)、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由企业集团协调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且不对抗第三人;矿界调整不涉及空白资源(坐标转换形成的空白区除外);属于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明确国有资产无流失;拟调整范围已形成越界开采事实的,已依法查处到位等。
通知要求,矿界调整后,矿井开采范围与现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开采范围不一致时,严格按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生产;若需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采矿生产活动,不得以调整优化矿区范围之名自行调整矿区范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关于相邻煤矿矿区优化调整的通知
晋自然资函〔2024〕742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
为进一步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提升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效率,促进安全生产,在总结优化调整省属国有煤炭集团所属相邻煤矿矿区范围成功实践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相邻煤矿矿区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矿界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同时属于下列范围和情形的可以申请矿界优化调整:
(一)同一央企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所属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采矿权人无缝相邻的煤矿矿区、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同采矿权无缝相邻的煤矿范围确需调整的;
(二)原矿区范围因地质构造、建设压覆、生态退出、安全生产等原因,本矿区采矿权人无法开采或难以开采,而无缝衔接的相邻矿区采矿权人更适宜开采的;
(三)涉及矿界调整的采矿权合法有效(不属于引导退出煤矿);被司法查封、冻结的,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二、调整优化矿界的基本条件
调整优化局部矿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煤矿矿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含同一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矿权的,下同)、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由企业集团协调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且不对抗第三人;
(二)矿界调整不涉及空白资源(坐标转换形成的空白区除外);
(三)属于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明确国有资产无流失;
(四)拟调整范围已形成越界开采事实的,已依法查处到位。
三、调整优化矿界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
(一)矿界调整按公布的《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扩大或缩小)的审批登记资料和程序进行。
(二)除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同一母公司相邻矿区不属于同一采矿权人的,提交矿界调整协议书;
2.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界调整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矿界调整方案中应包括矿界调整后矿井采、掘、机、运、通等各环节开采规划);
3.央企、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需提交集团同意矿界调整方案的意见和中央、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同意矿界调整的批复。
四、相关要求
(一)在采矿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期间,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和相关煤矿采矿权人要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省有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三管三必须”,确保安全生产。
(二)相邻矿区范围扩大/缩小的变更登记手续需同步办理;矿区范围调整变更登记,可先办理两年期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完成相关后续工作,申请办理长期采矿许可证。
(三)矿界调整后,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义务不变,仍然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其他权利义务由调整后的采矿权人承担。
(四)矿界调整后,矿井开采范围与现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开采范围不一致时,严格按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生产;若需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开采。
(五)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采矿生产活动,不得以调整优化矿区范围之名自行调整矿区范围。
(六)如因优化调整产生经济、权属等法律纠纷,由涉及相互调整矿界的企业自行负责。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换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具体申报资料清单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4年9月10日
(主动公开)附件
换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具体申报资料清单
1.矿山企业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矿区范围变更前后对照图
6.相邻采矿权人矿界调整协议书(仅限于非同一采矿权人提供)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界调整方案
8.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同时提交县、市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同意矿界调整方案的意见
9.企业集团同意矿界调整方案的意见及中央、省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矿界调整的批复(仅限于央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提供)
10.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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