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国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

我国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个月前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贾骥业)10月15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国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据了解,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四方面原则: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
根据《办法》,将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
前述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贾骥业)10月15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国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据了解,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四方面原则: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
根据《办法》,将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
前述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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