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2024至2025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称,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是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的有效手段。为落实“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要求,进一步明确新疆具体错峰生产时间。
计划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
2024至2025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
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是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的有效手段。为落实“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要求,进一步明确新疆具体错峰生产时间,现将2024至2025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安排如下:
一、错峰生产范围
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
二、错峰停窑时间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哈密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
吐鲁番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30日。
伊犁州(直)、博州: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巴州地区、阿克苏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克州、喀什、和田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31日。
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时间(不含烘窑时间)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
三、差异化错峰管理
为促进水泥行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已实施协同处置、(原)燃料替代、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均可申请适当延长开窑时间。同时符合下列第(二)条与第(三)条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一)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疆建材行业协会要主动参与兵地企业和跨地州企业的“错峰置换”协调工作,未签订“错峰置换”协议的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执行所属区域错峰时间。
(二)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可根据当年“利废量”申请延长开窑时间,于2025年5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确认批复后予以执行。
1、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企业。有全年协同处置任务的企业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不能做到全年处置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协同处置的量(处置量需大于2万吨),分为4万吨、6万吨、8万吨、10万吨四个档次,分别延长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
2、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企业。根据当年度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比例(生物质燃料替代率需大于10%),分为替代率15%、30%、45%、60%四个档次,分别延长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鼓励企业实施示范试点项目。
(三)支持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自治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认定A级绩效评级的水泥企业,可延长8天开窑时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错峰生产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地在兵团各师市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参照所在区域执行。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提前擅自开窑,提前停窑时间不计入错峰计划。
(二)新疆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电石渣水泥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2024年12月1日前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2024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绩效分级非A级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国家规定错峰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申请变更或延长开窑时间。开窑期间因当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当地相应减排措施,开窑时间不足天数另行补足。
(四)符合差异化错峰条件的企业需逐级审批,2025年3月1日前将相关印证材料(危废许可证、上一年度协同处置量、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比例等)报送所在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意后,2025年4月1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予以公示。逾期未申请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五)确因市场供应等特殊原因变更错峰时间的企业需逐级审批,应于15个工作日前形成书面申请并填写附件1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于10个工作日前报送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内容见附件2及附件1。原则上每个企业在年度错峰周期内只允许变更一次,变更理由不充分的当地不予受理。区域统一变更错峰时间的,经当地政府(行署)联合兵团师市,组织相关部门、辖区内所有企业论证后,2025年3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辖区企业延长开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经审核批复后实施,所需佐证材料参照附件1、2有关要求。一经批复,不再接受辖区内企业错峰申请。
(六)各地(州、市)工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本区域水泥企业执行错峰生产计划,组织开展错峰生产监督检查。对不错峰、不履约、不守信等违规企业要整改,在2025年补足停窑时间。对拒不整改企业约谈企业法人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予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一年内不受理违规企业错峰申请,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
(七)各地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2024至2025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称,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是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的有效手段。为落实“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要求,进一步明确新疆具体错峰生产时间。
计划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
2024至2025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
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是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的有效手段。为落实“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要求,进一步明确新疆具体错峰生产时间,现将2024至2025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安排如下:
一、错峰生产范围
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
二、错峰停窑时间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哈密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
吐鲁番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30日。
伊犁州(直)、博州: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巴州地区、阿克苏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克州、喀什、和田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31日。
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时间(不含烘窑时间)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
三、差异化错峰管理
为促进水泥行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已实施协同处置、(原)燃料替代、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均可申请适当延长开窑时间。同时符合下列第(二)条与第(三)条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一)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疆建材行业协会要主动参与兵地企业和跨地州企业的“错峰置换”协调工作,未签订“错峰置换”协议的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执行所属区域错峰时间。
(二)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可根据当年“利废量”申请延长开窑时间,于2025年5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确认批复后予以执行。
1、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企业。有全年协同处置任务的企业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不能做到全年处置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协同处置的量(处置量需大于2万吨),分为4万吨、6万吨、8万吨、10万吨四个档次,分别延长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
2、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企业。根据当年度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比例(生物质燃料替代率需大于10%),分为替代率15%、30%、45%、60%四个档次,分别延长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鼓励企业实施示范试点项目。
(三)支持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自治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认定A级绩效评级的水泥企业,可延长8天开窑时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错峰生产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地在兵团各师市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参照所在区域执行。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提前擅自开窑,提前停窑时间不计入错峰计划。
(二)新疆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电石渣水泥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2024年12月1日前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2024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绩效分级非A级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国家规定错峰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申请变更或延长开窑时间。开窑期间因当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当地相应减排措施,开窑时间不足天数另行补足。
(四)符合差异化错峰条件的企业需逐级审批,2025年3月1日前将相关印证材料(危废许可证、上一年度协同处置量、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比例等)报送所在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意后,2025年4月1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予以公示。逾期未申请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五)确因市场供应等特殊原因变更错峰时间的企业需逐级审批,应于15个工作日前形成书面申请并填写附件1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于10个工作日前报送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内容见附件2及附件1。原则上每个企业在年度错峰周期内只允许变更一次,变更理由不充分的当地不予受理。区域统一变更错峰时间的,经当地政府(行署)联合兵团师市,组织相关部门、辖区内所有企业论证后,2025年3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辖区企业延长开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经审核批复后实施,所需佐证材料参照附件1、2有关要求。一经批复,不再接受辖区内企业错峰申请。
(六)各地(州、市)工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本区域水泥企业执行错峰生产计划,组织开展错峰生产监督检查。对不错峰、不履约、不守信等违规企业要整改,在2025年补足停窑时间。对拒不整改企业约谈企业法人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予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一年内不受理违规企业错峰申请,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
(七)各地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