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内部举报最高奖100万,制药人拿奖难度是几颗星?

药渡

3周前

如果是长期行为的累积,你作为举报者肯定是要在这经年累月的参与,而且还要保证这些违法行为能在一次次的抽查、飞检、现场审核中漏网。...更多的是,举报的时候就昭示着后面的主动离职。

核武器的作用,在于威慑,不在于爆炸。

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图源 药监局

对于内部举报人,每起案件最高奖励100万,而且相关知情人里还包括"一年内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图源 药监局

也就是说,你哪怕离职了,换工作了。至少还有364天对前公司有威慑期,在这个阶段里,公司但凡有拖欠工资啥的事没处理好,你就可以拿这个来走这条有争议的路子。大为延缓了卸磨杀驴的操作,但也要考虑到一点,绝大多数举报,属于投掷距离50米,杀伤范围70米的手雷。很多问题,你不是参与者,就没有知情渠道。

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你组织的,那直接不予奖励。为什么会做这条要求?避免你故意陷害,如果你本身组织了违法行为,然后还因为举报而拿到了奖励,那后面的效仿行为,会直接击垮整个行业。这当然不是征求意见稿所希望看到的。毕竟从奖励来源说,不排除是从罚金里支取。

看过药事法规的都知道,罚金的高低对应的是危害的大小。所以很多违法行为,是根本到不了百万奖励这个阈值的。要达到这个阈值,要么是长期行为的累积,要么是短期大批量的群体事件。

如果是长期行为的累积,你作为举报者肯定是要在这经年累月的参与,而且还要保证这些违法行为能在一次次的抽查、飞检、现场审核中漏网。这真的很难,你是为了养肥老鼠而藏它,监管方可不会为了你的私心而放松力度。同一违法行为,很难长期维持。

你为了快点把涉案金额提上去,肯定要保证药品能通过市场抽检,而且要开拓市场,把产品打造成爆款,要做到业内同款的头部。但不要说做到头部,哪怕你的药品在市面占有率达到一个比例,必定会对应高频的抽检以及飞行检查。还记得之前某款口服药被罚过亿吗?差不多是同类药品的头部,当时是全国多地连续抽查多个批次的结果。所以要让涉案金额提上去,要做的反而是保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量,努力的让人发现不了问题。到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悖论。要想举报奖金高,必须得保证一定的质量,不能随便就发现问题。等你真的隐藏了一个bug在里面,然后还能通过各类检查,高枕无忧拿到高额的占有量,那必定对应着相当稳定的可观收入。真到了这一步,你会想着领奖金?一次性奖励,哪有固定收入香?

所以,要拿到高额奖金,没个几年的钻研是没机会的。而钻研带来的也会有来自企业的回报,你的职位、薪资会提高。再说当一个药品能符合检验指标,药企能通过现场审核,那大概率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正经的好药。就像刑侦片里的卧底一样,"啥时候收网?再不收网,我马上要当社团老大了。"

上面提到了高额奖金的难度问题,再谈举报后的劳工关系,尽管说明确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但劳动合同纠纷,很难去用一个这样的公告去管理。更多的是,举报的时候就昭示着后面的主动离职。

所以,这个公告,威慑意义大于实际效能。对于那些非常差劲的药企,确实能督促其早日改正或者主动退出。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不会受到太多干扰。当然,刮骨疗伤是有必要的,但药品质量从来没有指望着举报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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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长期行为的累积,你作为举报者肯定是要在这经年累月的参与,而且还要保证这些违法行为能在一次次的抽查、飞检、现场审核中漏网。...更多的是,举报的时候就昭示着后面的主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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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内部举报人,每起案件最高奖励100万,而且相关知情人里还包括"一年内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图源 药监局

也就是说,你哪怕离职了,换工作了。至少还有364天对前公司有威慑期,在这个阶段里,公司但凡有拖欠工资啥的事没处理好,你就可以拿这个来走这条有争议的路子。大为延缓了卸磨杀驴的操作,但也要考虑到一点,绝大多数举报,属于投掷距离50米,杀伤范围70米的手雷。很多问题,你不是参与者,就没有知情渠道。

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你组织的,那直接不予奖励。为什么会做这条要求?避免你故意陷害,如果你本身组织了违法行为,然后还因为举报而拿到了奖励,那后面的效仿行为,会直接击垮整个行业。这当然不是征求意见稿所希望看到的。毕竟从奖励来源说,不排除是从罚金里支取。

看过药事法规的都知道,罚金的高低对应的是危害的大小。所以很多违法行为,是根本到不了百万奖励这个阈值的。要达到这个阈值,要么是长期行为的累积,要么是短期大批量的群体事件。

如果是长期行为的累积,你作为举报者肯定是要在这经年累月的参与,而且还要保证这些违法行为能在一次次的抽查、飞检、现场审核中漏网。这真的很难,你是为了养肥老鼠而藏它,监管方可不会为了你的私心而放松力度。同一违法行为,很难长期维持。

你为了快点把涉案金额提上去,肯定要保证药品能通过市场抽检,而且要开拓市场,把产品打造成爆款,要做到业内同款的头部。但不要说做到头部,哪怕你的药品在市面占有率达到一个比例,必定会对应高频的抽检以及飞行检查。还记得之前某款口服药被罚过亿吗?差不多是同类药品的头部,当时是全国多地连续抽查多个批次的结果。所以要让涉案金额提上去,要做的反而是保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量,努力的让人发现不了问题。到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悖论。要想举报奖金高,必须得保证一定的质量,不能随便就发现问题。等你真的隐藏了一个bug在里面,然后还能通过各类检查,高枕无忧拿到高额的占有量,那必定对应着相当稳定的可观收入。真到了这一步,你会想着领奖金?一次性奖励,哪有固定收入香?

所以,要拿到高额奖金,没个几年的钻研是没机会的。而钻研带来的也会有来自企业的回报,你的职位、薪资会提高。再说当一个药品能符合检验指标,药企能通过现场审核,那大概率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正经的好药。就像刑侦片里的卧底一样,"啥时候收网?再不收网,我马上要当社团老大了。"

上面提到了高额奖金的难度问题,再谈举报后的劳工关系,尽管说明确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但劳动合同纠纷,很难去用一个这样的公告去管理。更多的是,举报的时候就昭示着后面的主动离职。

所以,这个公告,威慑意义大于实际效能。对于那些非常差劲的药企,确实能督促其早日改正或者主动退出。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不会受到太多干扰。当然,刮骨疗伤是有必要的,但药品质量从来没有指望着举报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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