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
今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和银团成团。
二是完善分销比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更好推动同业合作和分散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
四是对银团贷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足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求。
《办法》在2011年由原银监会修订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基础上,作出针对性修订。直观来看,《办法》最突出的修订内容在于,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同时,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
《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在银团贷款管理方面,《办法》规范了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前述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责编:杨喻程
校对: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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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
今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和银团成团。
二是完善分销比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更好推动同业合作和分散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
四是对银团贷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足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求。
《办法》在2011年由原银监会修订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基础上,作出针对性修订。直观来看,《办法》最突出的修订内容在于,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同时,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
《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在银团贷款管理方面,《办法》规范了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前述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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