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企业被罚20万!

医药慧

1周前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处罚﹝2024﹞1-11号)显示,安徽浦众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为假药。

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医药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处罚﹝2024﹞1-11号)显示,安徽浦众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别】项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为假药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以45.087元/盒的价格购进21盒,购进金额946.82元,于2024年3月29日以48.950元/盒、38.950元/盒的价格向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21盒,销售金额1017.95元。2024年4月11日以44.962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购进金额899.24元,于2024年4月11日以46.06元/盒的价格向昌宁县彝乡百信药房销售20盒,销售金额921.20元。购进金额共计1846.06元。销售金额共计1939.1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假药违法所得为93.09 元

另当事人自2024年6月19日起,在未经许可的“合肥市宿松路与繁华大道交叉口中建·天际大厦26层2602室”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日购进药品的采购金额129810.12元,当日部分药品已售出,销售金额117958.00元。6月20日无购销,6月21日搬回经许可的经营地址经营。6月22日将6月19日购进的剩余药品售完,货值金额按进价计算,为20742.28元。当事人超许可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138700.28元,违法所得117958.00元。

2024年9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和超出许可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没收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违法所得93.09元;没收超许可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117958.0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的罚款208050.42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326101.51元(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壹佰零壹元伍角壹分)。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处罚﹝2024﹞1-11号)显示,安徽浦众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为假药。

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医药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处罚﹝2024﹞1-11号)显示,安徽浦众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别】项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为假药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以45.087元/盒的价格购进21盒,购进金额946.82元,于2024年3月29日以48.950元/盒、38.950元/盒的价格向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21盒,销售金额1017.95元。2024年4月11日以44.962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购进金额899.24元,于2024年4月11日以46.06元/盒的价格向昌宁县彝乡百信药房销售20盒,销售金额921.20元。购进金额共计1846.06元。销售金额共计1939.1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假药违法所得为93.09 元

另当事人自2024年6月19日起,在未经许可的“合肥市宿松路与繁华大道交叉口中建·天际大厦26层2602室”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日购进药品的采购金额129810.12元,当日部分药品已售出,销售金额117958.00元。6月20日无购销,6月21日搬回经许可的经营地址经营。6月22日将6月19日购进的剩余药品售完,货值金额按进价计算,为20742.28元。当事人超许可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138700.28元,违法所得117958.00元。

2024年9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和超出许可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没收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违法所得93.09元;没收超许可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117958.0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的罚款208050.42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326101.51元(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壹佰零壹元伍角壹分)。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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