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公布部分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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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国家医保局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国家医保局将全面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和商品码的三码合一映射库,降低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的工作强度。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河北省关于公布部分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集采同通用名药品公布并挂网,(附件私信客服)不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即日起取消挂网。申(投)诉期内企业提出申(投)诉的药品暂不公布。

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

二、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规范再升级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同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管理办法确定了适用范围,坚持机构主责,明确了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机构立结项、研究信息上传公开等4项基本制度,将分类管理、禁止无意义重复研究、提高临床研究整体效能3个管理理念贯穿全文,确立了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相互协同的监管机制。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干细胞临床研究、体细胞临床研究等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规范另行规定。。

来源:新华网

三、国家医保局将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商品码三码合一映射库

国家医保局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国家医保局将全面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和商品码的三码合一映射库,降低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的工作强度。

根据公告,国家医保局将全面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和商品码的三码合一映射库,以及药品耗材大中小包装的追溯映射库、各类追溯码的识别库,并免费向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开放,以实现扫码入库出库工作高效、便捷。

采集药品耗材追溯码能够有效防范假药、回流药,显著提升医院、药店发药的准确性,大大促进用药安全。公告显示,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始上传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

此外,国家医保局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供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追溯码信息的接口,将实现一次上传、全国通用,无需向每个省份分别上传,以减少针对每个省份销售的产品分别录入的工作量。

针对医院、药店追溯码信息的采集范围,公告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对于药监部门尚未要求赋追溯码的药品(中药饮片、院内制剂等),以及一类医疗器械,暂无须采集追溯码信息;对于住院患者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术中医用耗材,以及零散注射针剂,暂无须采集追溯码信息。

公告强调,地方各级医保部门在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推进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实事求是,避免“一刀切”,尽最大可能为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工作降低门槛、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积极探索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提供集约化接口服务功能,推动医保信息服务能力向前延伸,减轻因接口数量增加带来的改造负担;禁止强行推销特定扫描设备或指定软硬件服务供应商,确保清正廉洁。

来源:新华网

四、青海省关于公示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第六批)企业申报信息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对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附件私信客服),公示期为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2日18:00。

来源: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声明:本文系转载内容,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本平台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医保局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国家医保局将全面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和商品码的三码合一映射库,降低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的工作强度。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河北省关于公布部分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集采同通用名药品公布并挂网,(附件私信客服)不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即日起取消挂网。申(投)诉期内企业提出申(投)诉的药品暂不公布。

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

二、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规范再升级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同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管理办法确定了适用范围,坚持机构主责,明确了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机构立结项、研究信息上传公开等4项基本制度,将分类管理、禁止无意义重复研究、提高临床研究整体效能3个管理理念贯穿全文,确立了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相互协同的监管机制。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干细胞临床研究、体细胞临床研究等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规范另行规定。。

来源:新华网

三、国家医保局将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商品码三码合一映射库

国家医保局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国家医保局将全面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和商品码的三码合一映射库,降低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的工作强度。

根据公告,国家医保局将全面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和商品码的三码合一映射库,以及药品耗材大中小包装的追溯映射库、各类追溯码的识别库,并免费向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开放,以实现扫码入库出库工作高效、便捷。

采集药品耗材追溯码能够有效防范假药、回流药,显著提升医院、药店发药的准确性,大大促进用药安全。公告显示,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始上传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

此外,国家医保局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供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追溯码信息的接口,将实现一次上传、全国通用,无需向每个省份分别上传,以减少针对每个省份销售的产品分别录入的工作量。

针对医院、药店追溯码信息的采集范围,公告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对于药监部门尚未要求赋追溯码的药品(中药饮片、院内制剂等),以及一类医疗器械,暂无须采集追溯码信息;对于住院患者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术中医用耗材,以及零散注射针剂,暂无须采集追溯码信息。

公告强调,地方各级医保部门在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推进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实事求是,避免“一刀切”,尽最大可能为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工作降低门槛、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积极探索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提供集约化接口服务功能,推动医保信息服务能力向前延伸,减轻因接口数量增加带来的改造负担;禁止强行推销特定扫描设备或指定软硬件服务供应商,确保清正廉洁。

来源:新华网

四、青海省关于公示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第六批)企业申报信息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对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附件私信客服),公示期为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2日18:00。

来源: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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