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驾照式记分”三问:如何避免处理范围过大?防止“误伤”?如何保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医药云端工作室

4天前

医保部门建立这项制度,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自觉管好手中的“一支笔”,不断走向自律,从而不断促进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使用。...第二,“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

来源:国家医保局  编辑:子非鱼

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意见》显示,医保监管对象将从机构向相关人员延伸。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在医保协议管理的框架下,从医保支付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从而实现动态精细化管理。
图源:国家医保局

《意见》显示,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相关监管对象每个人也将拥有自己的医保诚信档案,全面记录其记分情况以及其他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广大医务人员很关心,如何在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避免处理范围过大?如何做到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如何保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此,国家医保局在研究建立这项制度时有哪些考虑?

对此,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表示,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出台这样的制度很有必要但也有人存在一些疑虑,主要就集中在刚才记者朋友提问的几个方面。实际上,在研究建立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就考虑到这些问题,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与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座谈,再次进行优化。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医保部门和医务人员,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保部门建立这项制度,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自觉管好手中的“一支笔”,不断走向自律,从而不断促进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中,特别重视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导向。

具体有几点举措:

第一,限定范围,避免处理面过大。将记分范围,限定在所在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和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之后,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分。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比如解除协议、中止协议、处以违约金),这些都属于相对较重的处理方式,说明问题比较严重。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处理面是相对比较小的,也有着更加严格的程序。这样就可以避免记分过于宽泛,防止处理面过大。

第二,“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指导意见》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同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

第三,梯度式记分,区分性质,分类处置。《指导意见》采用类似驾照的方式,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区分性质,予以梯度式记分。轻微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只是少量记分,更多是警示作用,不会对医务人员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有可能就会累计达到一定分值,产生实质性后果。但是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多记分,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对主要责任人员一次性记满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恢复,并且全国联网惩戒,让欺诈骗保者真正付出代价。

第四,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坚持尊重医学,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异议和争议,依法维护广大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特别强调要“把专业的问题交给医疗专家”,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发挥医疗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鼓励改正,建立修复机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和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短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此外,为了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指导意见》明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对地方医保部门有“三个允许”,允许地方分步骤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允许地方在《指导意见》框架内进行本地细化完善,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允许省级医保部门在省内选取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再在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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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建立这项制度,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自觉管好手中的“一支笔”,不断走向自律,从而不断促进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使用。...第二,“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

来源:国家医保局  编辑:子非鱼

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意见》显示,医保监管对象将从机构向相关人员延伸。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在医保协议管理的框架下,从医保支付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从而实现动态精细化管理。
图源:国家医保局

《意见》显示,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相关监管对象每个人也将拥有自己的医保诚信档案,全面记录其记分情况以及其他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广大医务人员很关心,如何在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避免处理范围过大?如何做到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如何保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此,国家医保局在研究建立这项制度时有哪些考虑?

对此,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表示,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出台这样的制度很有必要但也有人存在一些疑虑,主要就集中在刚才记者朋友提问的几个方面。实际上,在研究建立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就考虑到这些问题,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与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座谈,再次进行优化。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医保部门和医务人员,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保部门建立这项制度,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自觉管好手中的“一支笔”,不断走向自律,从而不断促进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中,特别重视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导向。

具体有几点举措:

第一,限定范围,避免处理面过大。将记分范围,限定在所在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和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之后,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分。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比如解除协议、中止协议、处以违约金),这些都属于相对较重的处理方式,说明问题比较严重。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处理面是相对比较小的,也有着更加严格的程序。这样就可以避免记分过于宽泛,防止处理面过大。

第二,“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指导意见》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同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

第三,梯度式记分,区分性质,分类处置。《指导意见》采用类似驾照的方式,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区分性质,予以梯度式记分。轻微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只是少量记分,更多是警示作用,不会对医务人员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有可能就会累计达到一定分值,产生实质性后果。但是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多记分,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对主要责任人员一次性记满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恢复,并且全国联网惩戒,让欺诈骗保者真正付出代价。

第四,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坚持尊重医学,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异议和争议,依法维护广大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特别强调要“把专业的问题交给医疗专家”,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发挥医疗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鼓励改正,建立修复机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和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短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此外,为了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指导意见》明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对地方医保部门有“三个允许”,允许地方分步骤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允许地方在《指导意见》框架内进行本地细化完善,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允许省级医保部门在省内选取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再在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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