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大行分行原副行长,终身禁业!

中国基金报

18小时前

简历信息显示,他出生于1987年8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7月参加工作,被查前是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业务中心主管。

【导读】涉刑业内案件,中国银行张掖分行三人被终身禁业
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原副行长杨自涛等三人涉刑业内案件,被终身禁业。
公开信息显示,其中一人在去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今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分行和6名责任人被罚,其中3人被终身禁业
处罚信息显示,由于原员工杨自涛、李尚炜、陈镭涉刑业内案件,9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对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罚款2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自涛;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尚炜;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新乐支行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副主任陈镭,均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此外,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行长魏晓春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行长董德威、副行长李军均被警告。
这并非中国银行张掖分行首次被罚。今年7月,因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及抽逃资本金,贷款资金被挪用,该分行被罚款60万元,杨自涛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一人被查后,判二缓三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被终身禁业的陈镭已于去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简历信息显示,他出生于1987年8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7月参加工作,被查前是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业务中心主管。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则显示,陈某(即陈镭)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于2023年10月被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陈某在张掖分行工作,先后担任该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副主任。2012年以来,陈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受他人安排违法发放多笔贷款,合计超2300万元。截至立案调查时,还有约1096万元的本金尚未偿还。
同时,陈某要求贷款客户通过空白支票的方式支付贷款浮动利息,再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其亲属的账户保管并购买理财产品,盈利后,资金又转回陈某账户,陈某再交入中国银行账户或用于公司有效户业务发展。法院查明,通过前述方式,陈某挪用公款41.4万元,并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获利2520.68元。
而在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中,前述被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均被提及。如在挪用公款事实上,陈某称,他在将相关浮动利息转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有效户发展业务时,曾将此事向时任中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自涛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某某乙都汇报过,是分开汇报的,每一次的金额他们都知道。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520.68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小茉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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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信息显示,他出生于1987年8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7月参加工作,被查前是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业务中心主管。

【导读】涉刑业内案件,中国银行张掖分行三人被终身禁业
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原副行长杨自涛等三人涉刑业内案件,被终身禁业。
公开信息显示,其中一人在去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今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分行和6名责任人被罚,其中3人被终身禁业
处罚信息显示,由于原员工杨自涛、李尚炜、陈镭涉刑业内案件,9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对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罚款25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自涛;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尚炜;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新乐支行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副主任陈镭,均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此外,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行长魏晓春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行长董德威、副行长李军均被警告。
这并非中国银行张掖分行首次被罚。今年7月,因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及抽逃资本金,贷款资金被挪用,该分行被罚款60万元,杨自涛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一人被查后,判二缓三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被终身禁业的陈镭已于去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简历信息显示,他出生于1987年8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7月参加工作,被查前是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业务中心主管。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则显示,陈某(即陈镭)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于2023年10月被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陈某在张掖分行工作,先后担任该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副主任。2012年以来,陈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受他人安排违法发放多笔贷款,合计超2300万元。截至立案调查时,还有约1096万元的本金尚未偿还。
同时,陈某要求贷款客户通过空白支票的方式支付贷款浮动利息,再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其亲属的账户保管并购买理财产品,盈利后,资金又转回陈某账户,陈某再交入中国银行账户或用于公司有效户业务发展。法院查明,通过前述方式,陈某挪用公款41.4万元,并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获利2520.68元。
而在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中,前述被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均被提及。如在挪用公款事实上,陈某称,他在将相关浮动利息转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有效户发展业务时,曾将此事向时任中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自涛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某某乙都汇报过,是分开汇报的,每一次的金额他们都知道。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520.68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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