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3小时前

(6)借款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购房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根据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

1、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2、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3、借款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各有一套住房,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4、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其家庭被征收或收购的房屋未办妥注销登记的不计入房屋套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次贷款;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2、特殊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次数标准:

(1)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人与两代内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3)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4)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且离异后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其所有,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5)借款人或其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但离异后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其所有的,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6)借款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7)借款人家庭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其家庭被征收或收购的房屋原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8)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所购住宅尚未交付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换(退)房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合同变更相关规定且办理变更手续后,此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6)借款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购房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根据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

1、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2、除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3、借款人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每代各有一套住房,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4、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其家庭被征收或收购的房屋未办妥注销登记的不计入房屋套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次贷款;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2、特殊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次数标准:

(1)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人与两代内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3)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4)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且离异后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其所有,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5)借款人或其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但离异后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其所有的,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6)借款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7)借款人家庭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其家庭被征收或收购的房屋原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8)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所购住宅尚未交付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换(退)房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合同变更相关规定且办理变更手续后,此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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