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高法发声!依法打击欺诈行为 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东方财富网

11小时前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法以打击财务造假这一欺诈行为为重点,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上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必须尊重规律、遵守规则、敬畏法治。

他透露,最高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

要点概览:

做实多元解纷,不断壮大投资者保护的行业力量和社会力量

依法打击欺诈行为,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震慑违法功能

扎实开展私募基金审理规则研究,推动完善金融法治

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

继续深入研究

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周伦军表示,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投资者适当性、对赌回购、明股实债、结构化信托、营业信托管理人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文件中,就对赌回购的义务主体、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行业风险和乱象不断暴露,审判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从2022年起,最高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下,就私募投资基金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就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如私募基金的产品推介、合同签订、资金募集、是否备案、基金成立后的对外投资、投后管理、持续信息披露、清算退出、投资损失的确定依据等;基金成立与基金合同内容的确定、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欺诈销售的撤销权、公开募集的合同效力、明基实债的约定效力、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责任范围、基金合同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的责任方式、基金清算、基金剩余利益归属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周伦军表示。

依法打击欺诈行为

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周伦军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扎实的审判工作,按中央统一部署要求,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下审判指导,狠抓执法办案,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是做实多元解纷,不断壮大投资者保护的行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合力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对接中国人民银行的调解组织25家,对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调解组织481家,对接证监会的调解组织37家,7000余名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形成了“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线上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

2023年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收案1745.98万件,增长34.66%,高于同期诉讼案件增长幅度;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199.81万件,增长31.97%,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由1月的29.23%上升至12月的57.01%,诉前调解工作取得新成效。

在“总对总”工作机制下,各地证监局与地方法院携手做实做细专业调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工作站、调解中心中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专业优势,实现人民法院的示范判决与行业内专业调解高效协同,投资者保护更加有力、便捷,也日益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今年5月,北京、深圳两地选送的案例被中国证监会评为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案例。

二是依法打击欺诈行为,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震慑违法功能,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法以打击财务造假这一欺诈行为为重点,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三是扎实开展私募基金审理规则研究,推动完善金融法治。目前,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成型,已经形成以《民法典》《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为补充的一个规范群。从案件审理的情况看,这些规则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和运用,投资人、管理人还不善于用现有的制度安排来防范交易对手的破产风险和违约风险,依法保护自身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法以打击财务造假这一欺诈行为为重点,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上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必须尊重规律、遵守规则、敬畏法治。

他透露,最高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

要点概览:

做实多元解纷,不断壮大投资者保护的行业力量和社会力量

依法打击欺诈行为,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震慑违法功能

扎实开展私募基金审理规则研究,推动完善金融法治

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

继续深入研究

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周伦军表示,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投资者适当性、对赌回购、明股实债、结构化信托、营业信托管理人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文件中,就对赌回购的义务主体、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行业风险和乱象不断暴露,审判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从2022年起,最高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下,就私募投资基金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就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如私募基金的产品推介、合同签订、资金募集、是否备案、基金成立后的对外投资、投后管理、持续信息披露、清算退出、投资损失的确定依据等;基金成立与基金合同内容的确定、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欺诈销售的撤销权、公开募集的合同效力、明基实债的约定效力、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责任范围、基金合同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的责任方式、基金清算、基金剩余利益归属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周伦军表示。

依法打击欺诈行为

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周伦军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扎实的审判工作,按中央统一部署要求,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下审判指导,狠抓执法办案,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是做实多元解纷,不断壮大投资者保护的行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合力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对接中国人民银行的调解组织25家,对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调解组织481家,对接证监会的调解组织37家,7000余名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形成了“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线上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

2023年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收案1745.98万件,增长34.66%,高于同期诉讼案件增长幅度;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199.81万件,增长31.97%,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由1月的29.23%上升至12月的57.01%,诉前调解工作取得新成效。

在“总对总”工作机制下,各地证监局与地方法院携手做实做细专业调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工作站、调解中心中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专业优势,实现人民法院的示范判决与行业内专业调解高效协同,投资者保护更加有力、便捷,也日益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今年5月,北京、深圳两地选送的案例被中国证监会评为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案例。

二是依法打击欺诈行为,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震慑违法功能,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法以打击财务造假这一欺诈行为为重点,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三是扎实开展私募基金审理规则研究,推动完善金融法治。目前,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成型,已经形成以《民法典》《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为补充的一个规范群。从案件审理的情况看,这些规则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和运用,投资人、管理人还不善于用现有的制度安排来防范交易对手的破产风险和违约风险,依法保护自身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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