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9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9月21日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扎实的审判工作,按中央统一部署要求,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下审判指导,狠抓执法办案,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是做实多元解纷,不断壮大投资者保护的行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合力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对接中国人民银行的调解组织25家,对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481家调解组织,对接证监会37家调解组织,7000余名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形成了“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线上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2023年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收案1745.98万件,增长34.66%,高于同期诉讼案件增长幅度,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199.81万件,增长31.97%,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由1月的29.23%上升至12月的57.01%,诉前调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在“总对总”工作机制下,各地证监局与地方法院携手做实做细专业调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工作站、调解中心中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专业优势,实现人民法院的示范判决与行业内专业调解高效协同,投资者保护更加有力、便捷,也日益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今年5月,北京、深圳两地选送的案例被中国证监会评为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案例。
二是依法严打资本市场欺诈行为,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震慑违法功能,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法以打击财务造假这一欺诈行为为重点,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三是扎实开展私募基金审理规则研究,推动完善金融法治。目前,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成型,已经形成《民法典》《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为补充的一个规范群。从案件审理的情况看,这些规则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和运用,投资人、管理人还不善于用现有的制度安排来防范交易对手的破产风险和违约风险,依法保护自身权利。
新华财经北京9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9月21日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扎实的审判工作,按中央统一部署要求,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下审判指导,狠抓执法办案,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是做实多元解纷,不断壮大投资者保护的行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合力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对接中国人民银行的调解组织25家,对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481家调解组织,对接证监会37家调解组织,7000余名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形成了“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线上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2023年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收案1745.98万件,增长34.66%,高于同期诉讼案件增长幅度,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199.81万件,增长31.97%,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由1月的29.23%上升至12月的57.01%,诉前调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在“总对总”工作机制下,各地证监局与地方法院携手做实做细专业调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工作站、调解中心中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专业优势,实现人民法院的示范判决与行业内专业调解高效协同,投资者保护更加有力、便捷,也日益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今年5月,北京、深圳两地选送的案例被中国证监会评为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案例。
二是依法严打资本市场欺诈行为,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震慑违法功能,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法以打击财务造假这一欺诈行为为重点,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三是扎实开展私募基金审理规则研究,推动完善金融法治。目前,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成型,已经形成《民法典》《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为补充的一个规范群。从案件审理的情况看,这些规则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和运用,投资人、管理人还不善于用现有的制度安排来防范交易对手的破产风险和违约风险,依法保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