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执行四批次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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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前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吉林省关于执行四批次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江西牵头的干扰素和十六省(区)联盟、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和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下称“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具体本次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和约定采购量明细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和周期

本次江西牵头的干扰素和十六省(区)联盟、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吉林省中选结果将于2024年9月20日正式执行;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顺延至2025年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其中干扰素省际联盟采购周期为4年;江西牵头十六省(区)联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及时组织建立配送关系,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未在吉林省挂网采购的,请各中选生产企业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公告要求及时响应,按时完成相关操作。

(二)下发约定采购量。按照各省际联盟采购规定的比例确定各市(州)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次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下发。其中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不低于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如约定采购量有变化,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由医疗机构授权,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有关医疗机构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四)规范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落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

(六)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政策。各地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不按照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应采取惩戒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结果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让质优价宜的集采产品持续惠民,根据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执行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2.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备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

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

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4-1)中有关规则确定。以各医疗机构通过十三省药品采购联盟分量系统(网址:https://pub.smpaa.cn/hnblxt)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3)。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次年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三)备供产品执行政策。医疗机构需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若中选、配送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采而不报”、“报而不采”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配送率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确保临床供应使用。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三、河南省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专项行动的通知

该条信息官方网站尚未公布,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此公告由于官网删除或公示期已过,导致信息来源无法打开。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四、宁夏关于公示陕西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拟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2024年8月26日至9月2日,我中心开通陕西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资质申报通道;8月30日,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推送陕西牵头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接续中选产品信息的函》要求,发布《关于更正陕西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药品采购事宜的通知》。经审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8个企业生产(经营)的66个中选药品通过审核。注射剂均按最小制剂单位挂网。现将拟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9月14日至9月23日,共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陕西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声明:本文系转载内容,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本平台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吉林省关于执行四批次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江西牵头的干扰素和十六省(区)联盟、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和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下称“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具体本次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和约定采购量明细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和周期

本次江西牵头的干扰素和十六省(区)联盟、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吉林省中选结果将于2024年9月20日正式执行;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顺延至2025年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其中干扰素省际联盟采购周期为4年;江西牵头十六省(区)联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河南牵头的十三省(区、兵团)联盟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四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及时组织建立配送关系,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未在吉林省挂网采购的,请各中选生产企业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公告要求及时响应,按时完成相关操作。

(二)下发约定采购量。按照各省际联盟采购规定的比例确定各市(州)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次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下发。其中辽宁牵头的“八省二区”第四批第二个采购周期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不低于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如约定采购量有变化,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由医疗机构授权,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有关医疗机构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四)规范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落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

(六)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政策。各地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不按照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应采取惩戒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结果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让质优价宜的集采产品持续惠民,根据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执行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2.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备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

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

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4-1)中有关规则确定。以各医疗机构通过十三省药品采购联盟分量系统(网址:https://pub.smpaa.cn/hnblxt)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3)。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次年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三)备供产品执行政策。医疗机构需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若中选、配送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采而不报”、“报而不采”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配送率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确保临床供应使用。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三、河南省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专项行动的通知

该条信息官方网站尚未公布,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此公告由于官网删除或公示期已过,导致信息来源无法打开。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四、宁夏关于公示陕西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拟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2024年8月26日至9月2日,我中心开通陕西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资质申报通道;8月30日,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推送陕西牵头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接续中选产品信息的函》要求,发布《关于更正陕西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药品采购事宜的通知》。经审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8个企业生产(经营)的66个中选药品通过审核。注射剂均按最小制剂单位挂网。现将拟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9月14日至9月23日,共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陕西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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