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原创

1周前

证券之星消息,9月13日兴民智通公开信息显示,兴民智通股东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交易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消息,9月13日兴民智通公开信息显示,兴民智通股东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交易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1、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四川盛邦所持32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5.16%。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的规定。2、兴民智通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所持兴民智通股份比例由19.96%变动为13.83%,权益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3、兴民智通相关公告显示,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协议到期后,四川盛邦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发生变化,四川盛邦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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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9月13日兴民智通公开信息显示,兴民智通股东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交易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消息,9月13日兴民智通公开信息显示,兴民智通股东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交易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1、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四川盛邦所持32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5.16%。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的规定。2、兴民智通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所持兴民智通股份比例由19.96%变动为13.83%,权益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3、兴民智通相关公告显示,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协议到期后,四川盛邦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发生变化,四川盛邦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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