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份对于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公告,分别对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公司的实控人均为同一人杨斌。
决定书显示,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公司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合规风控人员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五是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六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协助公司开展资金募集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9月12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份对于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公告,分别对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公司的实控人均为同一人杨斌。
决定书显示,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公司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合规风控人员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五是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六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协助公司开展资金募集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