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草案二审——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经济日报

3周前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提出,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9月10日,能源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根据党中央有关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部署,调整补充有关具体条文,例如,规定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增加规定,明确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等。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17人提出的371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2封。社会公众对降低能源消耗、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科技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如何耦合发展,是公众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对此,草案二审稿一方面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即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另一方面,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分别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以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规定了相应的开发利用政策。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提出,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由处相关主体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提出,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9月10日,能源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根据党中央有关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部署,调整补充有关具体条文,例如,规定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增加规定,明确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等。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17人提出的371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2封。社会公众对降低能源消耗、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科技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如何耦合发展,是公众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对此,草案二审稿一方面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即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另一方面,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分别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以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规定了相应的开发利用政策。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提出,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由处相关主体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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