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排查整治 | 柳州市发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原文:

2个月前

开展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提升行动以来,柳州市对全市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大中型餐饮店、农贸市场、便利店等6类重点业态开展全覆盖、全过程风险隐患排查,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开展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提升行动以来,柳州市对全市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大中型餐饮店、农贸市场、便利店等6类重点业态开展全覆盖、全过程风险隐患排查,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城中区某食品餐饮服务单位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5日,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食品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留样记录存在留样品种不全、留样菜品名称与实际不符、未写明具体留样时间、部分留样量少于125克等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对食品留样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克。
案例二:融水苗族自治县某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无证无照经营破坏市场规范和营商环境,同时给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带来风险隐患,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秩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鱼峰区某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6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小作坊等6类重点业态食品安全排查中发现,某食品小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两名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规范食品小摊贩的食品制作经营行为,督促其提升主体责任意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案例四:融安县某食品餐饮服务单位未落实“三防”措施、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餐饮服务单位“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操作区存在未落实“三防”措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工作人员在盛装食品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通过本案查处,将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好“三防”措施,规范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开展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提升行动以来,柳州市对全市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大中型餐饮店、农贸市场、便利店等6类重点业态开展全覆盖、全过程风险隐患排查,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开展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提升行动以来,柳州市对全市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大中型餐饮店、农贸市场、便利店等6类重点业态开展全覆盖、全过程风险隐患排查,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城中区某食品餐饮服务单位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5日,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食品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留样记录存在留样品种不全、留样菜品名称与实际不符、未写明具体留样时间、部分留样量少于125克等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对食品留样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克。
案例二:融水苗族自治县某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无证无照经营破坏市场规范和营商环境,同时给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带来风险隐患,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秩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鱼峰区某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6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小作坊等6类重点业态食品安全排查中发现,某食品小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两名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规范食品小摊贩的食品制作经营行为,督促其提升主体责任意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案例四:融安县某食品餐饮服务单位未落实“三防”措施、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餐饮服务单位“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操作区存在未落实“三防”措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工作人员在盛装食品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通过本案查处,将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好“三防”措施,规范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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