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24〕15号)》。
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时,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不得自行下调管理级别。
《目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及局部作用全身不吸收的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三级医院按照限制级管理,限高级职称医生处方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特殊级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按所含抗菌药物主要活性成分的级别管理;
8、未纳入《2024版目录》的抗菌药物,原则上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近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24〕15号)》。
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时,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不得自行下调管理级别。
《目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及局部作用全身不吸收的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三级医院按照限制级管理,限高级职称医生处方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特殊级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按所含抗菌药物主要活性成分的级别管理;
8、未纳入《2024版目录》的抗菌药物,原则上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