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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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前

2024年6月1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兄弟鸭脖王粥城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加工的厨房发现2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邱古老调味酱”。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乱象专项治理工作,全力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自今年2月以来,黔西南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黔西南州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二:兴义市刘艳牛肉馆一名员工无健康证明、防鼠设施不完善案
2024年7月24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刘艳牛肉馆检查发现该店一名员工无健康证明、防鼠设施不完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三: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冷食水果捞案
2024年1月2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关于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在美团平台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水果捞的投诉。经册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在美团平台“新鲜水果店”进行网络销售食品,根据平台销售记录显示,共销售“水果捞”四单,其违法所得105.92元。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新鲜水果店”上传商家资料有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相关证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有水果捞(用不同的水果加工成颗粒,加上牛奶等物品),已超出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范畴,符合无食品经营许可加工食品(水果捞)经营销售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5.92元。案件于2024年3月18日办结。经核实,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已积极整改,对相应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典型案例四:望谟县爱饭时尚餐厅未能提供员工健康证明及食品未按规定储存案
2024年7月17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望谟县爱饭时尚餐厅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发现其储藏间的食材未按规定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五:望谟县斑马先生烘焙店部分员工健康证明过期、拆零食品无标签标识及灭蝇设备未正常运作案
2024年7月17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望谟县斑马先生烘焙店检查发现该店部分员工健康证明过期、拆零食品无标签标识及灭蝇设备未正常运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六:晴隆县兄弟鸭脖王粥城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兄弟鸭脖王粥城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加工的厨房发现2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邱古老调味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贵州众垚垚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众垚垚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喜力?星银?啤酒95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安龙县一碗甜品小吃店超行政许可经营食品案
2024年3月25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后,对安龙县一碗甜品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6月1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兄弟鸭脖王粥城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加工的厨房发现2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邱古老调味酱”。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乱象专项治理工作,全力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自今年2月以来,黔西南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黔西南州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二:兴义市刘艳牛肉馆一名员工无健康证明、防鼠设施不完善案
2024年7月24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刘艳牛肉馆检查发现该店一名员工无健康证明、防鼠设施不完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三: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冷食水果捞案
2024年1月2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关于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在美团平台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水果捞的投诉。经册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在美团平台“新鲜水果店”进行网络销售食品,根据平台销售记录显示,共销售“水果捞”四单,其违法所得105.92元。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新鲜水果店”上传商家资料有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相关证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有水果捞(用不同的水果加工成颗粒,加上牛奶等物品),已超出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范畴,符合无食品经营许可加工食品(水果捞)经营销售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5.92元。案件于2024年3月18日办结。经核实,册亨县韦记新鲜水果批发店已积极整改,对相应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典型案例四:望谟县爱饭时尚餐厅未能提供员工健康证明及食品未按规定储存案
2024年7月17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望谟县爱饭时尚餐厅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发现其储藏间的食材未按规定储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五:望谟县斑马先生烘焙店部分员工健康证明过期、拆零食品无标签标识及灭蝇设备未正常运作案
2024年7月17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望谟县斑马先生烘焙店检查发现该店部分员工健康证明过期、拆零食品无标签标识及灭蝇设备未正常运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六:晴隆县兄弟鸭脖王粥城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兄弟鸭脖王粥城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加工的厨房发现2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邱古老调味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贵州众垚垚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众垚垚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喜力?星银?啤酒95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安龙县一碗甜品小吃店超行政许可经营食品案
2024年3月25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后,对安龙县一碗甜品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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