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文/视频
近日,四川省气象台发布高温蓝色预警:预计8月19日至23日,盆地大部日最高气温可达35—39℃,其中盆地东部局部可达40℃或以上。
8月20日10时,成都市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武侯区、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和青白江区的所有镇(街道)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成都东部新区的大部分镇(街道)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在这样高温的环境下,有很多劳动者依然需要在室外坚守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城市的运转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温下的劳动者有哪些权益?如果没有得到保障,劳动者该如何进行维权?为此,8月20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海报制作 蒋京洲
高温下的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杜伟告诉记者,高温下的劳动者主要享有工作时间调整、防暑降温措施保障以及高温津贴发放等权利。
在工作时间调整方面,杜伟介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另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岁—18岁之间)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在防暑降温措施保障方面,杜伟介绍,主要是体现在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还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杜伟说。
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杜伟告诉记者,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该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按照四川的最新规定,从8月1日起,将全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杜伟说。
杜伟还提醒大家,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如果没有得到保障,劳动者该如何进行维权?
杜伟告诉记者,高温下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一般来说,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当前工作环境的温度,特别是当温度达到或超过35℃时;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特别注意是否有超时工作的情况。保留与高温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条、气象报告等,以证明自己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情况;保留与高温有关的健康问题,包括轻微的中暑症状,以及就医记录和医生的诊断。
“在收集到证据以后,可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权益,要求用人单位遵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杜伟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杜伟告诉记者,虽然职业性中暑已经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属于工伤。但是,在实践中,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所以,如果劳动者在高温下劳动遭遇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一定要及时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并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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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文/视频
近日,四川省气象台发布高温蓝色预警:预计8月19日至23日,盆地大部日最高气温可达35—39℃,其中盆地东部局部可达40℃或以上。
8月20日10时,成都市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武侯区、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和青白江区的所有镇(街道)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成都东部新区的大部分镇(街道)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在这样高温的环境下,有很多劳动者依然需要在室外坚守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城市的运转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温下的劳动者有哪些权益?如果没有得到保障,劳动者该如何进行维权?为此,8月20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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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的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杜伟告诉记者,高温下的劳动者主要享有工作时间调整、防暑降温措施保障以及高温津贴发放等权利。
在工作时间调整方面,杜伟介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另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岁—18岁之间)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在防暑降温措施保障方面,杜伟介绍,主要是体现在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还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杜伟说。
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杜伟告诉记者,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该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按照四川的最新规定,从8月1日起,将全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杜伟说。
杜伟还提醒大家,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如果没有得到保障,劳动者该如何进行维权?
杜伟告诉记者,高温下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一般来说,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当前工作环境的温度,特别是当温度达到或超过35℃时;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特别注意是否有超时工作的情况。保留与高温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条、气象报告等,以证明自己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情况;保留与高温有关的健康问题,包括轻微的中暑症状,以及就医记录和医生的诊断。
“在收集到证据以后,可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权益,要求用人单位遵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杜伟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杜伟告诉记者,虽然职业性中暑已经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属于工伤。但是,在实践中,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所以,如果劳动者在高温下劳动遭遇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一定要及时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并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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