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银行被罚!

中国基金报

3个月前

2016年7月15日,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自己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补办时存折中只剩余7.14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嘉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一口气公布多则罚单剑指吉林银行,因涉及内控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员工骗取银行财物非法侵占等事实行为,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处罚。
详情如下——
被连开4张罚单剑指内控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公布处罚信息显示,吉林银行四平分行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给予30万元金额处罚。
同时,本次处罚还对多名涉事责任人给予连带处罚。其中,时任吉林银行四平分行行长刘亚文对内控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处罚。
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行长赵敏力对该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被给予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年处罚。
此外,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社区银行部经理商艳志因未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参与民间借贷,骗取银行财物非法占有,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
被罚员工曾参与骗取居民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处罚的银行从业人员商艳志还曾涉及到一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网指出,商艳志系吉林银行员工,参与骗取了居民存款共计230万元。
据记者注意,裁判文书网显示一则名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刘某某、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
其中,判决书表示,经法院查明,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第二天,商艳志以王某某代办人的身份将100万元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5年8月19日,王某某丈夫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存款130万元并办理活期储蓄存折,2015年8月21日,高峰以刘某某代办人的身份将13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6年7月15日,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自己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补办时存折中只剩余7.14元。
裁判文书网显示,商艳志、高峰利用商艳志在被告吉林银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将二原告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名下,故对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同时,维持一审判决,令吉林银行给予刘某某、王某某各自130万元、100万元储蓄存款及相应利息。    
编辑:小茉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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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自己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补办时存折中只剩余7.14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嘉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一口气公布多则罚单剑指吉林银行,因涉及内控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员工骗取银行财物非法侵占等事实行为,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处罚。
详情如下——
被连开4张罚单剑指内控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公布处罚信息显示,吉林银行四平分行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给予30万元金额处罚。
同时,本次处罚还对多名涉事责任人给予连带处罚。其中,时任吉林银行四平分行行长刘亚文对内控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处罚。
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行长赵敏力对该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被给予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年处罚。
此外,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社区银行部经理商艳志因未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参与民间借贷,骗取银行财物非法占有,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
被罚员工曾参与骗取居民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处罚的银行从业人员商艳志还曾涉及到一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网指出,商艳志系吉林银行员工,参与骗取了居民存款共计230万元。
据记者注意,裁判文书网显示一则名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刘某某、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
其中,判决书表示,经法院查明,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第二天,商艳志以王某某代办人的身份将100万元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5年8月19日,王某某丈夫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存款130万元并办理活期储蓄存折,2015年8月21日,高峰以刘某某代办人的身份将13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6年7月15日,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自己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补办时存折中只剩余7.14元。
裁判文书网显示,商艳志、高峰利用商艳志在被告吉林银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将二原告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名下,故对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同时,维持一审判决,令吉林银行给予刘某某、王某某各自130万元、100万元储蓄存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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