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

辽宁生态环境

3周前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平台开展日常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波动极小,存在异常。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深入调查模式,通过排污许可信息进一步核查发现,该企业的生产规模、以及污水处理工艺在理论上几乎无法实现如此稳定的达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可能较高,达到现场检查启动标准。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自2023年11月起,该企业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采集水样进行稀释处理,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掩盖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2024年7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营口某镁制品厂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31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通过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营口某镁制品厂自动监测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未向平台上传任何数据,且生产工况被标记为停运,但执法人员在调取对应的营口工况平台发现,该单位生产和治污设施用电数据正常上传,因此判断该企业实施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高。执法人员为了固定证据立即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的2座轻烧窑炉处于生产状态,上料口有大量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而自动监测设备却处于关闭状态,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2024年2月22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抚顺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抚顺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总氮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恒值状态,但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却呈现正常波动状态,与企业生产工况存在不符,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9月1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样管与废水采样器断开连接,采样管直接插入装有配制溶液的塑料瓶内,导致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企业实际排放的废水浓度,逃避监管,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9月3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利用科技赋能实施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是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发展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日常非现场巡查,结合用电监控数据、排污许可等管理信息综合分析,迅速锁定异常线索,精准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线上研判+线下精准执法”,既优化了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减少对守法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又有效的实现了对破坏公平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

编辑:李丹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平台开展日常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波动极小,存在异常。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深入调查模式,通过排污许可信息进一步核查发现,该企业的生产规模、以及污水处理工艺在理论上几乎无法实现如此稳定的达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可能较高,达到现场检查启动标准。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自2023年11月起,该企业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采集水样进行稀释处理,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掩盖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2024年7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营口某镁制品厂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31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通过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营口某镁制品厂自动监测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未向平台上传任何数据,且生产工况被标记为停运,但执法人员在调取对应的营口工况平台发现,该单位生产和治污设施用电数据正常上传,因此判断该企业实施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高。执法人员为了固定证据立即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的2座轻烧窑炉处于生产状态,上料口有大量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而自动监测设备却处于关闭状态,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2024年2月22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抚顺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抚顺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总氮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恒值状态,但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却呈现正常波动状态,与企业生产工况存在不符,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9月1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样管与废水采样器断开连接,采样管直接插入装有配制溶液的塑料瓶内,导致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企业实际排放的废水浓度,逃避监管,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9月3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利用科技赋能实施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是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发展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日常非现场巡查,结合用电监控数据、排污许可等管理信息综合分析,迅速锁定异常线索,精准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线上研判+线下精准执法”,既优化了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减少对守法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又有效的实现了对破坏公平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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